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環行罰字〔2020〕21-1號)

2020-12-25 連雲港政府網

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環行罰字〔202021-1

當事人:馬俊傑

身份證號碼:321181198008******

住址:上海市金山區衛零路***

當事人馬俊傑環境違法一案,經過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2020911日、915日,我局經調查發現,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11日至2020911日,在含金屬廢棄物綜合利用經營活動中,未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准的生產工藝要求分離鐵元素,未產生氫氧化鐵產品,而是將含鐵元素的濾液經逆流洗滌、酸化、洗滌壓濾,形成氫氧化鐵與石膏混合物,部分作為石膏外售,部分暫存。

當事人任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對上述行為負責。

以上事實,有以下在卷證據為憑:

120209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0911日由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託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系受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託配合調查並籤署文件;

320209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42020911日由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蓋章並由當事人籤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52020915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節選)複印件一份,證明該公司股權分布和相關職責分工;

62020915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關於馬俊傑任職的決定》(連綠環〔2019〕第2號)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擔任的職務;

7、由當事人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911日在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當事人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915日在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存在的違法事實;

9、由當事人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911日在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拍攝照片九張,證明存在的違法事實;

1020209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含金屬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節選、審批意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驗收意見複印件各一份,證明該公司含金屬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的生產工藝流程及環保審批、驗收情況;

1120209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JSLYG0722OOD007-3)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條件》複印件各一份,證明該公司被核准的經營方式、經營類別、經營規模、生產工藝流程及產品標準等情況;

1220209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1月至2020911日接收處置數據,證明該公司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1320209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產品入庫臺帳,證明該公司自20191月至2020911日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期間未產生氫氧化鐵產品;

142020915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石膏產品出入庫臺帳,證明該公司2020年石膏產生、外售、貯存情況;

1520209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部分企業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進廠危廢分析報告單及20208月危險廢物出入庫日報表複印件各一份,證明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8月接收的危險廢物中鐵元素含量及綜合利用情況;

1620209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部分企業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進廠危廢分析報告單及20209月危險廢物出入庫日報表複印件各一份,證明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91日至11日接收的危險廢物中鐵元素含量及綜合利用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201111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環行罰告字〔202021-1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當事人於當日直接籤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但於20201113日向我局郵寄提交《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申請聽證。我局於2020123日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意見,對違法事實及處罰依據進行了公開質辯。

聽證會後,我局經再次會辦研究,綜合聽證會和各方面情況認為: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准的生產工藝流程開展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不是以發生危害後果為前提的,而是只要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中存在未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行為,就可以認定。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清楚,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說明不足以推翻對其違法事實的認定。當事人任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對含金屬廢棄物綜合利用經營活動負責,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對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張*及當事人提出的鐵、氫氧化鐵、氫氧化鐵和硫酸鈣的混合物並非固體廢物」「如果認為鐵、氫氧化鐵、氫氧化鐵和硫酸鈣的混合物是固體廢物,也不是危險廢物」「修改工藝流程是為了優化石膏產品結構,未損害環境」「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優化生產工藝應當重新申報批准,基於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也可以免於處罰等意見,我局決定不予採納,仍維持原擬定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對當事人適用13-4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裁量標準,裁量起點X(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100%5/50×100%10%,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為48%(具體裁量情況為: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裁量百分值為0%;主觀態度為故意,裁量百分值為28%;當事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裁量百分值為20%;環境違法次數為1次,裁量百分值為0%;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0%28%20%0%48%)。罰款金額=[X(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 ×1X] ×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48%×110%]×50萬元=26.6萬元。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整(26.6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當事人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整(26.6萬元整),取得《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並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整(26.6萬元整)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連雲港分行

地址:海州區通灌北路43

戶名: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帳號:431101012012212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01216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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