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鞍環罰決字[2020]第(13010)號

2020-12-12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鞍環罰決字[2020]第(13010)號

信息來源:鞍山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時間:2020-09-19瀏覽次數:

鞍山市城市建設發展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210300MB1993243G 

法定代表人:龐義

地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千山中路26號 

聯繫方式:13019647968

2020年5月22日,你單位垃圾處理事務部(羊耳峪垃圾填埋場)超標排放水汙染物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020年5月22日你單位垃圾處理事務部(羊耳峪垃圾填埋場)排放水汙染物監測數據顯示,氨氮、總氮濃度超過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規定。

以上事實有遼寧省鞍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0年7月8日以《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鞍環罰告字[2020]第3300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你單位於2020年7月9日向本局提出聽證要求,我局已於2020年8月3日召開聽證會。

聽證的主要理由為:

1、鞍山市城市建設發展中心垃圾處理事務部(羊耳峪生活垃圾填埋場)屬鞍山市民生項目。2020年,由於疫情的原因,羊耳峪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應急處理項目本應在繼籤服務合同時,就應對連續運轉500餘天無停機的設備進行大修,但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從外地來鞍的檢修人員被隔離至2020年4月27日才上班,導致大修計劃延遲。

2、大修所需更換的強酸陽離子樹脂原定於4月份到貨,也因疫情影響延遲到貨,這也是導致滲濾液日處理量下降的主要原因。

3、5月10日至31日滲濾液處理項目進入大修階段,期間由於涉及民生,大修不停產,運行負荷降低但控制在50%左右。5月9日鞍山普降大雨,同時按照天氣預報提示5月將有持續降雨天氣發生。受降雨影響滲濾液調節池液位急劇上升,此時如果不提高產水量將出現溢塘風險。為避免溢塘帶來的環境汙染風險,羊耳峪生活垃圾填埋場要求滲濾液處理服務項目方遼寧北方環境保護有限公司提高產水負荷,由此導致5月22日執法監測數據超標。

4、立行立改,應急項目運營單位及時降低設備產量保證達標排放,於5月13日、5月27日委託第三方水質監測,各項指標均達標。

5、由於滲濾液產水排水井露天裸露,有二次汙染的可能。

6、由於填埋場垃圾填埋量增大及濃縮液長期回灌影響,導致滲濾液原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

7、參考《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規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罰」「輕罰」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魯環發[2020]33號)規定,對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的輕微違法行為,不應以處罰為目的,重在改正違法行為,引導企業良性發展。

對你單位提出的意見,本局認為:

一、對鞍山市城市建設發展中心垃圾處理事務部(羊耳峪生活垃圾填埋場)水汙染物超標排放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準確、證據確鑿。

二、你單位提出的因疫情原因推遲大修計劃、所需更換的主要材料延遲到貨,大修期間正逢鞍山市5月降雨增多等因素影響與超標排放汙染物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你單位需承擔起保護環境的責任和義務,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垃圾滲濾液處理達標排放工作,以減少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因此,你單位應當為超標排放汙染物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你單位提出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我局認為你單位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是客觀事實,不存在「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局認為你單位排放水汙染物超標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對你單位提出的意見不予採納。

二、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大寫)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於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

戶名:鞍山市財政局非稅收入收繳專戶

開戶行:工商銀行建鞍支行

帳號:0704 0203 2926 4037 878

附言或摘要請註明:—0240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度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無合法依據,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本通知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執法案卷,第二聯交當事人。

附件二:

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鞍環罰決字[2020]第(13010)號案件名稱
處罰類別罰款處罰事由涉嫌違法排放汙染物案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行政相對人名稱鞍山市城市建設發展中心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210300MB1993243G行政相對人代碼__2(組織機構代碼)
行政相對人代碼_3(工商登記碼)
行政相對人代碼_4(稅務登記號)
行政相對人代碼_5(居民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名稱龐義 
處罰結果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處罰生效期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處罰截止期
處罰機關鞍山市生態環境局
當前狀態未繳納地方編碼210300
數據更新時間戳
備註
信用記錄名稱鞍山市城市建設發展中心

處罰類別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備註中註明)。

粗體為必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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