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荔)食藥監餐罰〔2020〕0101號

2020-12-19 廣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當事人:廣州市鵝公村飲食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廣州市荔灣區花地大道南402、404號 郵編:510388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營業執照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91440103757751666F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梁啟文 性別:男 職務:法定代表人

  違法事實:

  接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NO.SP1925489、No.SP1925493、No.SP1925490),該院於2019年12月18日對當事人廣州市鵝公村飲食有限公司經營的「黃骨魚」「河蝦」「蚌仔(象拔蚌)」等食品進行了抽檢。上述三品種的檢驗結果均不合格。其中,「黃骨魚」檢出孔雀石綠19.70μg/kg(標準要求為不得檢出);「河蝦」檢出呋喃西林代謝物4.9μg/kg(標準要求為不得檢出);「蚌仔(象拔蚌)」檢出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289.9μg/kg(標準要求為≤100μg/kg)。上述的三種食品檢出的不合格成分中,孔雀石綠、呋喃西林代謝物屬於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恩諾沙星屬於獸藥殘留汙染物質。

  2020年1月16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同時,進行了現場檢查,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或復檢訴求。經分管局長批准,本局於2020年2月13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5月2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製作了詢問筆錄。取證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相關食品的進貨記錄及部分索證索票材料,並進行了確認。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食品「黃骨魚」,是從佛山市南海區肥權水產品經營部(經營者:梁正權,地址: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鹽步環球水產交易市場S座10號)購進,進貨量3.1斤,單價16元/斤,進貨總價50元,銷售價38元/斤,貨值117.80元,違法所得67.80元。涉案食品「河蝦」,是從廣州市荔灣區黃沙水產交易市場強記水產品店(經營者:鄭永強,地址:廣州市荔灣區黃沙水產交易市場B42之10檔)購進,進貨量3斤,單價75元/斤,進貨總價225元;銷售價158元/斤,貨值474元,違法所得249元。涉案食品「蚌仔(象拔蚌)」,是從廣州市荔灣區萬鳳鸞水產品店(經營者:萬鳳鸞,地址:廣州市荔灣區黃沙水產交易市場叢桂路21號貝類街C8檔)購進,進貨量5.5斤,單價32元/斤,進貨總價176元,銷售價68元/斤,貨值374元,違法所得198元。故確認涉案食品的總貨值為965.80元,總違法所得為514.80元。

  案發後,當事人主動採取了及時聯繫供應商,暫停向其購買食品等方式進行補救。但因涉案食品已銷售完畢,無法進行召回。

  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及證人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涉案食材的進貨單據及「佛山市南海區肥權水產品經營部」、「廣州市荔灣區黃沙水產交易市場強記水產品店」、「廣州市荔灣區萬鳳鸞水產品店」的營業執照等。上述證據已經由相關人員籤名確認。以上證據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當、內容真實,而且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

  本局於2020年5月29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穗荔)食藥監餐聽告〔2020〕0017號),當事人於2020年5月30日向本局提出聽證要求。本局於2020年6月10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當事人提出了三點陳述申辯意見。第一: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免予處罰;第二:可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第三十三條、第五十條規定進行查處;第三:關於當事人檢出「孔雀石綠」、「呋喃西林代謝物」的「黃骨魚」、「河蝦」查處所使用的法律條文不準確,是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處理。本局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鑑於當事人存在未完全履行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義務的情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的情節;又因當事人是餐飲企業,屬於食品經營主體,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所適用的主體範圍,即非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查處;在其所經營的食品中檢出「孔雀石綠」、「呋喃西林代謝物」等禁止用於使用水產品的獸藥,應當認為屬於「經營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處罰,適用法律準確。綜上,本局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的食品「黃骨魚」「河蝦」分別檢出在食品中規定不得檢出的化學物質孔雀石綠、呋喃西林代謝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當事人經營的食品「蚌仔(象拔蚌)」檢出獸藥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含量超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二)……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鑑於當事人在案發後,能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進貨來源和部分索證索票記錄等證據材料,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屬於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故對其兩個違法行為,均從輕標準處罰。

  對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黃骨魚」「河蝦」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一)……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16.80元;

  2、罰款100000元。

  對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等汙染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蚌仔(象拔蚌)」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生產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98元;

  2、罰款50000元。

  (以上兩個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合計514.80元,罰款合計150000元,總計150514.8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繳款通知書指定的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電話:020-85590146)或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荔灣區花地大道北88號、電話:020-81697654)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於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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