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士的父親在向法院遞交《指定管轄申請書》的路上接受記者採訪 攝/記者 郭謙
▲上周末,記者探訪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現東北虎園已重新開放,虎園大門上增設一塊嚴禁下車的警示牌 攝/記者 董振傑
法制晚報訊(記者 唐李晗 董振傑 張麗)今年7月23日,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生一起老虎傷人事故,32歲的遊客趙女士中途下車被老虎拖走,其母下車救女遭老虎撕咬最終死亡,趙女士受傷。
《法制晚報》記者獲悉,當事人家屬已向延慶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園方索賠155萬餘元,目前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昨天下午,家屬方還向延慶法院遞交了申請,希望北京高院指定管轄此案。延慶法院正與上級法院溝通指定管轄事宜。
家屬 起訴索賠155萬餘元獲立案
據了解,趙女士以及家屬要求園方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趙女士後續醫療整形費、誤工費、夥食補助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55萬餘元。其中,針對趙女士母親的索賠金額為124萬餘元,針對傷者趙女士的索賠金額暫定為31萬餘元。
原告在起訴書中表明,雖然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過錯,但作為經營者的動物園管理方過錯明顯更大,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大部分責任。
園方提供的猛獸區「自駕遊」項目系違法經營,項目設計本身的缺陷很大,是造成原告遇襲並重傷的根本原因,也是導致其母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僅著重於商業利益,漠視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嚴重缺乏安全風險防範意識,遊客安保制度極度缺失、無應急預案是造成原告被老虎重傷,並導致其母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趙女士還指出,在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未有效救助的情況下,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母親下車施救,其性質應屬於「見義勇為」,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應全部承擔母親的死亡賠償。
起訴書中稱,事故發生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過幾次,起初,被告態度積極,有賠償意願,但在政府部門公布了《事故調查報告》之後,被告突然改變了態度,不再同意予以賠償,也不再與原告就賠償事宜進行溝通。
原告稱,《事故調查報告》的結論雖然認定此次事故不屬於安全責任事故,但原告並不認可該調查報告的結論,正在提起行政複議。並且原告認為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雖有關聯但並不能等同,即使不屬於安全責任事故,也並不表示被告對死者沒有民事賠償責任。
故趙女士和家屬要求園方按照70%的比例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法制晚報》記者獲悉,目前延慶法院已經立案。
提出指定管轄申請
昨日下午3時許,趙女士的父親趙先生來到延慶人民法院立案大廳,他帶了兩份《指定管轄申請書》。申請書中表明,由於延慶區政府在此案中有地方保護傾向,且此事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因此申請指定管轄權,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
趙先生稱,他在市工商局網站查詢到的工商登記註冊信息,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為北京八達嶺實業總公司,而北京八達嶺實業總公司系北京市延慶區八達嶺鎮人民政府的國有獨資企業,因此他擔心延慶法院會受到延慶區政府的行政幹預,希望由非延慶區法院審理此案。
大約等了一個小時,趙先生來到立案大廳窗口提交了指定管轄申請書。他告訴記者,法官收下申請書稱之後會與原被告雙方談話,再決定是否指定管轄。
園方 願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今天上午,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負責人曹先生回應稱,事發後園方與死傷者家屬(包括受害者的律師)進行了10次左右的溝通談判。由於雙方對賠償數額、責任認定方面完全不一致,雙方的談判未獲成功。
如今,趙女士方面在法院提起訴訟,園方願意上法庭解決,「法律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我們有自己的律師,隨時都能出庭應訴。」曹先生說。
但曹先生堅持認為,政府部門進行為期一個月的調查之後,已經得出結論,此事並非安全生產事故,園方沒有責任。
而對於趙女士一方提出的指定管轄申請,曹先生回應,「到底在哪兒審理,必須由法院確定。無論在任何地方審理都一樣,都需要根據法律法規進行。」
對於園內的近況,曹先生說,近期有一場全市性降雪,由於園內以山路為主,坡度較大,近幾天園內工作人員忙著清掃積雪,防止遊客車輛出現溼滑導致事故,所以暫時將動物園關閉,根據園內的清理進度,在明日前後開園。
進展 延慶法院正與上級法院 溝通指定管轄事宜
今天上午,記者從延慶法院了解到,11月15日下午,遭虎襲擊受傷的女遊客趙某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延慶法院,以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周某(下車救女身亡的趙某母親)生命權、侵害趙某健康權為由申請立案。經審查,兩案均符合立案條件,延慶法院已於當日正式受理兩案。目前,兩案均在依法審理當中。關於申請指定管轄一事,法院會依法依規辦理,目前正在按照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規定與上級法院溝通。
觀點 指定管轄申請很難得到支持
該案是否符合提級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範疇?當事人提出的申請理由能否獲得支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管轄包括: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情況。
而提級管轄是指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王宗玉看來,級別管轄是法律規定的最基本的管轄,基層法院管轄本轄區內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到了一定標準和條件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不符合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的規定。
此外,原告方質疑地方保護以及延慶法院是否能對該案公平審理,但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家屬所列舉的理由涉及區、鎮政府行為,但與法院無關,憑此推測存在公正質疑,理由不充分,很難得到支持。
文/實習生 汪璟璟
記者 唐李晗 董振傑 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