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顧客同一天在同一個網紅蹦床項目上摔傷,法院:遊樂場擔責七成

2021-01-08 法制現場

寧波兩女子分別與自己的朋友,在同一天去到寧波一網紅蹦床館玩。偏偏不湊巧,兩人都在同一蹦床遊樂項目中受傷,後她們分別將該遊樂場告上法院。昨天,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通報了這兩起因在網紅蹦床遊樂項目中受傷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其中一名玩家小徐在網紅蹦床上玩耍時因動作不到位,墜落時導致腰部受傷,經檢查,小徐這是腰椎骨折了,後經鑑定構成傷殘等級9級。事後,小徐將涉事遊樂場告上法庭。

據了解,讓小徐受傷的遊樂項目需要玩家從高處自由落體至鋪滿海綿塊的場地上,對於沒有經過專業訓練的人來說,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網絡圖

庭審中,小徐認為該項目場地上沒有充足的海綿塊緩衝,未確保娛樂設施安全可靠,致使自己落下時腰部受傷,遊樂場應賠償全部損失。

遊樂場負責人則認為,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小徐未聽教練指導,動作不規範,導致受傷,因此不願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小徐在進場時籤署了安全須知書,遊樂項目旁也張貼了相關提醒及警示,並寫明了動作要領:雙手交叉環抱胸前;始終保持身體稍向前傾;始終保持身體緊繃;下落過程請勿鬆開雙手等。在小徐遊玩該項目前,教練告知小徐手需交叉環抱,但在下落過程中,小徐雙手因故放鬆,摔倒並致九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遊樂場作為一種特殊的、具有一定刺激危險性的場所,對場所經營者有著更為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僅以張貼警示標誌、張貼安全說明等方式不能起到充分的提醒告知作用,而遊客籤署安全須知書也不能成為遊樂場轉嫁風險的「救命符」。

本案中,遊樂場未充分告知項目風險,也未充分採取安保措施防範事故發生,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而小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遊樂項目的危險性具備一定認知,但在遊玩過程中,未按要求始終雙手環抱,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

今年3月,寧波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遊樂場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後,遊樂場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今年7月,寧波市中院經審理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另一名玩家小張也是在同一個項目中受傷的。小張在遊玩該項目時,她的手還放在蹦床上,被告蹦床遊樂館工作人員直接按鈕打開蹦床,小張落至海綿池,之後她就因腰部受傷被送往醫院。後經檢查,小張是因腰椎著地,導致胸椎骨折,經鑑定也是九級傷殘。

後小張也將遊樂場起訴到法院,與小徐起訴的時間相差的不多。

法院審理後認為,因小張本身有腰椎間盤突出,她更應該對遊樂項目的危險性有較大認知。結合遊樂場在事故中的相關情況,今年7月中旬,法院一審判決,遊樂場對小張的受傷承擔70%的賠償責任。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近年來,蹦床、玻璃棧道、蜘蛛塔等遊樂項目風靡網絡社交平臺,以驚險刺激博人眼球。但除了帶來飆升的腎上腺素,層出不窮的安全事故也常將它們推至風口浪尖。

法官在此提醒,此類大眾化、非專業性的遊樂項目大多還處於監管盲區,一旦出了事故反映到具體部門,很難得到理想回復。而同類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受害者也呈現年輕化的特點,輕則受傷,重則致殘,甚至喪命,代價慘痛。

「是經營者安全保障不到位,還是消費者一時逞強或失誤導致事故發生?原、被告在法庭上往往各執一詞,難以調解。」法官提醒,消費者到蹦床遊樂園等同類遊樂場所遊玩時一方面要提高風險意識,在未受過專業訓練情況下,切勿盲目跟風模仿高難度動作。另一方面,要注重甄別這些網紅場所是否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配套器材、相應安全輔助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來源:青年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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