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年輕女子在蹦床遊樂項目中受傷,涉事遊樂場因存在安全警示、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疏漏被判承擔70%的責任。日前,該案在寧波市中院審結。
2019年6月,24歲的徐某在寧波某遊樂場玩蹦床,墜落時腰部受傷,經鑑定為傷殘九級。今年3月,她將遊樂場訴至寧波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約35萬元。庭審中,原告認為遊樂場地沒有充足的海綿塊緩衝,未確保遊樂設施安全可靠,致使自己受傷,應賠償全部損失。被告方面辯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徐某受傷系其未聽教練指導、動作不規範所致。
法院審理認為,提供有一定危險性的遊樂項目的場所負有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僅憑張貼警示標誌、安全說明等不能起到充分的告知作用,且雙方的安全協議沒有約定何種動作屬「危險動作」或「高難度動作」。遊樂場場地缺少足夠的海綿墊緩衝導致遊客受傷,屬安全保護措施的漏洞,需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就其運動能力盡審慎注意與保護,也有一定過錯。最終,判處遊樂場承擔70%的責任,賠償徐某約24萬元。被告上訴,寧波市中院日前做出維持原判的決定。
類似糾紛還發生在寧波鄞州區另一家遊樂場。2019年7月,25歲的女子袁某在玩蹦床時胸椎壓縮性骨折,將遊樂場告上法庭。該案中,遊樂場雖貼有安全警示,但在袁某下墜過程中安全人員不在身邊,被法院判處承擔80%的責任。
記者 葛熔金 實習生 林胤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