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釋反向工程獲商業秘密合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18日 05:54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訊 通過自行開發研製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將不被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個涉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明確了以上規則。據了解,這一規則最早是在IBM訴微軟的案子裡確立的,在中國也是第一次明確。
根據司法解釋,反向工程被定義為,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
上海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戎朝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這個司法解釋明確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排除了法律風險,有利於我國的技術發展。
「技術需要學習,日本就是以反向工程學習歐美技術起家,然後走上發展道路。中國剛好就在這個階段,立法需要為經濟發展現實服務。」戎朝說。
不過,為避免該條款被濫用,司法解釋同時規定:「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後,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就在1月16日,騰訊訴PICA(個性化信息通信助手)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首次開庭審理,案由是PICA公司開發可在手機上登錄QQ的軟體,騰訊公司據此認為PICA侵權,並索賠500萬元。
戎朝解釋,這個案件就涉及反向工程的問題。「不過,這個解釋可能還沒法應用到這一案件,畢竟這個概念在中國第一次確定,律師們也還不熟悉。」
此外,這次司法解釋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特別突出。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索賠,則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規定符合司法實踐的經驗。有些地方法院在規則出來之前雖然也是按類似規則處理,但是一直不能「名正言順」。這一司法解釋讓法院的司法活動更具透明性和權威性。
據了解,該解釋將於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田享華
責編:復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