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施行 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廢止

2021-01-09 環球網

央廣網北京1月2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中國進入了「民法典時代」。與此同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總則廢止。

為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更好保障人民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0日發布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釋,與民法典同步施行。關於離婚後孩子跟誰、網名是否受保護、老人遺產怎樣分割等一些列被熱議的民事法律問題,民法典和司法解釋都是如何規定的呢?

最高法近日發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注重引導樹立良好的家教、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促進家庭文明建設。民法典中明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如何認定「虐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最高法副院長賀小榮說:「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確規定,在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訴訟離婚時,如果有家暴行為,法院應該判決離婚。可以在要求離婚的同時要求損害賠償,這無疑讓被害人得到更高的賠償。所以這些可以說是反家暴在婚姻家庭層面的重要抓手。」

司法解釋注重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賀小榮舉例說:「比如進一步細化了在法定情形下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並由新的監護人代理其提起離婚訴訟的規定,依法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

在離婚訴訟中,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是最主要的爭議焦點,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可予以優先考慮的情形包括: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另外,也要尊重孩子的意願。賀小榮說:「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尊重8周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願,將表達真實意願的年齡由10周歲下調至8周歲。」

依據司法解釋,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老人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孩子的,可以作為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法院支持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朱巍說:「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比如今年跟你,明年跟我,或者假期跟你玩,平時跟我,這把探視權和撫養權融合了,這個做法還是有利於孩子成長的。」

近年來,孩子是否為親生影響離婚訴訟判決結果的案件時有發生。依據司法解釋,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或者確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或者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對於擅自將孩子的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引發的糾紛,司法解釋也作出了回應,「即便變了名字,也不能不付撫養費,但是同時,作為平衡,法院是可以責令恢復原來姓氏的。」朱巍說。

生活中有人離婚心切,協議離婚時聲稱不在乎財產,之後就分割問題再打官司,朱巍提示說:「民法典司法解釋其實也說了,就離婚分割財產後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沒有發現訂立協議的時候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即便不公平,法院也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賀小榮介紹,此次修改繼承編司法解釋注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引導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互幫互扶的良好風尚。」他說。

司法解釋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賀小榮舉例說:「比如,實踐中經常有通過公證方式設立遺囑後,遺囑人因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再次設立公證遺囑的情況,為保障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願,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我們在修改清理中也將『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的條文予以廢止。」

為確保遺產順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賀小榮分析說:「為使該制度能夠有效地對接實踐,在司法解釋相關條文中增加規定了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順利運轉。」

民法典最大的亮點,是人格權獨立成編,一些以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權利,出現在民法典裡。現實生活中,因為有了網際網路、微信等即時聊天工具,人們不僅有自己真實的姓名、乳名、筆名、藝名,還有網名、微信暱稱等,隨著民商事活動的日益多樣性,社會主體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越來越多。最高法對人身損害賠償等有關人格權糾紛的司法解釋修改增加了一些案由,以及賠償範圍。賀小榮介紹說:「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身損害的內涵和賠償範圍,即生命、身體和健康等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增加規定死亡自然人的近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將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對象調整為『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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