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年齡要求少女假冒身份登記結婚引荒唐事
廣州日報韶關訊 (記者卜瑜 通訊員汪次安、劉三瑞)韶關市仁化縣一名女子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為達結婚的目的,使用哥哥女友的身份證與男友登記結婚,婚後帶來一系列家庭成員和親戚的混亂關係。仁化縣法院昨日通報,法庭審理確認始興縣民政局對這一荒唐的婚姻登記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頒發的涉案結婚證。
仁化縣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原告谷某與女子朱某相識相戀後同居。2001年10月9日,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朱某為達到領取結婚證的目的,借用其哥哥未婚妻廖某的身份證到仁化縣民政局與男友谷某登記結婚。朱某在婚姻登記處填寫的是其「未來嫂子」廖某的身份信息,但提供的結婚照卻是自己與谷某的。由於朱某與廖某二人年齡相當、外貌相似,民政局工作人員沒有細看就頒發了結婚證。
2001年10月18日,谷某與朱某生育了一子,小孩的出生證又因為上述原因不得不將母親姓名登記為廖某。後來,廖某與朱某的哥哥在湖南登記結婚了,於是嫂子變為「妻子」,「媽媽」卻成舅娘,使家庭成員和親戚關係變得混亂不堪,給家人的工作、生活都帶來了極大的不便,令谷某產生了撤銷假結婚證的念頭。
但這種荒唐的關係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無法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解決。如果不經法院判決,民政機關也無法撤銷。於是,谷某隻好以仁化縣民政局為被告向仁化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其與廖某的結婚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仁化縣民政局對原告谷某與廖某作出的婚姻登記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被告頒發給原告谷某與廖某的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