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上海駿洋工貿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區澄瀏公路52號39幢2樓J1559室
法定代表人:李瑾
海關代碼:3114967834
當事人委託上海欣華陽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於2019年5月10日向海關申報自日本進口一般貿易項下:1、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副牌粒子18650千克,申報價格C&F1603900日元,申報商品編號3907691000;2、聚苯硫醚副牌塑料粒子6170千克,申報價格C&F1153790日元,申報商品編號3911900004,進口報關單號222520191000123012。
經鑑定,實際進口貨物為:1、聚萘二甲酸乙二醇脂18650千克,應歸入商品編號3907999990;2、多種熱塑性材料的混合物6170千克,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鑑定報告、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書面陳述、情況說明等為證。
違法貨物聚萘二甲酸乙二醇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違法貨物多種熱塑性材料的混合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1000元。
合計,科處罰款人民幣6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來源: 國家海關總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