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時候快樂很簡單
比如一份簡單的小零食
讓你身心都得到放鬆
沉浸在美食的誘惑之中
零食固然能夠讓人得到快樂
那些開袋即食的零食更是如此
如果打開袋子還需要
再次製作或是等待
那麼這份快樂就要被「打折扣」了
不管是乾脆麵還是薯片等等
打開就吃,輕鬆享受
2016年1月27日至30日,韓某在A超市連鎖店分別購買了「B」牌珍珠棗18件,貢棗6件,金額總共為2736元。該商品的外包裝上標註該商品執行標準代號為:GB/T5835,食用方法為開袋即食或煲湯、泡茶、做餡。保質期:12個月。
之後韓某便將一部分棗送了人
自己也開袋食用了一部分
然而在食用上述紅棗時
發現有雜質
韓某經網絡查詢發現
執行標準與食用方法存在矛盾
GB/T5835的國家標準為幹制紅棗。GB/T5835-2009《幹制紅棗》第3.1條規定,幹制紅棗:用充分成熟的鮮棗,經晾乾、曬乾或烘烤乾制而成,果皮紅色至紫紅色。該標準允許幹制紅棗中存在一定雜質,幹制紅棗可用麻袋、尼龍袋、紙箱或者塑料箱等包裝。
GB/T26150-2010《免洗紅棗》第3.1條規定,免洗紅棗:以成熟的鮮棗或幹棗為原料,經挑選、清洗、乾燥、殺菌、包裝等工藝製成的無雜質可以食用的幹棗。
韓某這下明白過來了
買的是幹制紅棗並非免洗紅棗
遂向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投訴A超市連鎖店
因該店拒絕調解,2016年2月25日,該局決定終止調解。
於2019年2月4日
韓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訴至鼓樓法院
韓某訴請:
1、判令A超市連鎖店賠償韓某貨款2736元,交通費和餐飲費等其他損失共計1000元;
2、判令A超市連鎖店因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貨款的十倍賠償27360元;
3、判令A超市連鎖店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4、判令A超市公司對以上賠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超市連鎖店、A超市公司辯稱:
1、原告所述訴爭產品包裝上標註GB/T5835與「開袋即食」是相矛盾,並且存在誤導消費者的主張是完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
2、訴爭產品標籤中的標註是否違反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並不影響食品安全;
3、原告為其主張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故該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面對他們的說法
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呢?
1
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本案中,韓某、A超市連鎖店於2016年2月25日終止調解。故訴訟時效自2016年2月25日重新計算。
2019年2月4日,韓某向法院通過掛號信提交本案訴狀,民法通則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現韓某訴請判令A超市連鎖店因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賠償其27360元,該訴訟請求應屬於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韓某該項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對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理涉。
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2019年2月4日,韓某向法院通過掛號信提交本案訴狀,訴訟時效自2019年2月4日再次重新計算。韓某起訴及本案審理中,韓某均明確其主張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故韓某主張判令A超市連鎖店賠償其貨款2736元,交通費和餐飲費等其他損失共計1000元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2
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本案中,涉案食品的外包裝所標註的產品標準代號為GB/T5835,該標準為幹制紅棗的國家標準,而執行該標準所生產的紅棗未經過清洗、殺菌等工藝流程,達不到免洗紅棗的國家標準,不具備打開包裝不經清洗直接入口食用的衛生條件,但是涉案食品的外包裝所標註的食用方法為開袋即食或煲湯,消費者如打開包裝不經清洗直接入口食用,可能會因該幹制紅棗含有雜質對身體健康造成損害。
涉案食品外包裝袋上所標註的「開袋即食」食用方法明顯與該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不符,影響食品安全,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故涉案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3
賠償貨款、交通費和餐飲費等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因韓某明確其主張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且其主張所依據之一為《食品召回條例》,現A超市連鎖店所出售的涉案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質量不符合約定,A超市連鎖店應當退還韓某貨款。韓某應將涉案食品退還A超市連鎖店。
現涉案商品其中十八件或作為禮物送人,或開袋食用,無法退貨,尚存珍珠棗五件、貢棗一件。故A超市連鎖店應退還韓某尚餘六件商品貨款664元。韓某另主張交通費和餐飲費等其他損失共計1000元,法院結合其所提供的票據以及必要性、合理性酌定為35元。被告A超市連鎖店作為被告A超市公司的分支機構,已經領取了營業執照,故被告A超市公司對於被告A超市連鎖店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判決如下:
一、被告A超市連鎖店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韓某貨款664元,賠償其他損失35元。原告韓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餘貨珍珠棗五件、貢棗一件退還被告A超市連鎖店;
二、被告A超市公司對被告A超市連鎖店上述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鼓小助有話說
開袋即食應該是直接打開就可以吃,不必再經過清洗、加工等程序,換言之,標註開袋即食的食品中不應含有沙土、灰塵等對人體有害的雜質。但是涉案紅棗所適用的幹制紅棗的國家標準卻允許含有雜質,並沒有達到免洗紅棗的國家標準。影響食品安全,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商家在食品外包裝應當準確標註商品信息,避免誤導消費者,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當然,面對質量有問題的商品,消費者應及時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不可一拖再拖。
來源:鼓樓法院
原標題:《「開袋即食」紅棗真的能開袋即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