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規模超1萬億元的消費稅,「十四五」時期的改革方向已經明了,改革重點不再是前期稅目稅率調整,而是將部分稅目徵收環節從生產環節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並將部分收入劃歸地方,充實地方財政收入,健全地方稅體系。
這些商品消費稅徵收環節或後移
消費稅目前是我國第三大稅種,針對特殊消費品徵稅,目前包括煙、酒、油、車等15個稅目,目的在於抑制高汙染高能耗、不可再生資源、奢侈品等商品消費,並籌集財政收入。2019年國內消費稅收入規模高達12562億元,同比增長18.2%。
消費稅改革是這一輪稅制改革的重頭戲,比如2014年以來成品油消費稅曾三次上調消費稅稅率,菸草消費稅稅率大幅提高,普通化妝品不再徵收消費稅,這使得消費稅改革與老百姓生活密切,備受關注。「十四五」時期消費稅改革還將有哪些動作?
財政部部長劉昆近期撰文談及「十四五」時期完善稅收制度時表示,將按照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方案,後移消費稅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結合消費稅立法統籌研究推進改革。
多位財稅專家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意味著消費稅「十四五」時期改革重點將是徵收環節從生產環節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並將作為中央稅種的消費稅部分收入劃歸地方。
為了徵管便利,目前我國絕大部分消費稅稅目徵收環節都在生產環節。但捲菸在生產環節之外,在批發環節加徵一道消費稅。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則在零售環節徵稅。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環節徵稅外,在零售環節加徵一道稅。
不少專家認為,消費稅徵收環節從生產環節後移至批發零售環節,可以減輕生產企業負擔,強化消費稅調節功能,增加消費稅收入,這有利於緩解當前大規模減稅降費背景下財政收入下滑難題,而部分收入劃歸地方,也有利於緩解地方財政困難,培育地方稅源,促進地區間稅收收入分配公平,健全地方稅體系。
因此,2019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下稱《方案》),明確了消費稅的改革方向為「後移消費稅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
正在立法進程中的消費稅也為改革預留空間。在去年底披露的消費稅法《徵求意見稿》中,已經釋放出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改革的信號。比如,國務院可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徵收環節,試點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也首次按照生產(進口)環節、批發環節及零售環節分列稅率。
相比於生產環節徵收效率高,監管成本低,收入不易流失等優勢,後端的批發零售環節對徵管要求比較高,因此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比較謹慎,採取「先易後難」原則,強調徵管可控。
比如《方案》強調,在徵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先對高檔手錶、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
目前高檔手錶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照20%稅率徵收消費稅。除了前述金銀等首飾在零售環節徵稅外,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照10%稅率徵稅。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龐鳳喜教授認為,鞭炮焰火、摩託車、小汽車、遊艇、高檔手錶及部分奢侈品和高檔首飾可首先考慮在零售環節課徵消費稅。因為鞭炮焰火的零售實行專營或專賣制度,在零售環節易於對納稅人和商品進行控管。而摩託車、小汽車、遊艇等實行機動車、船舶的登記管理制度,在零售環節徵稅同樣有利於對商品進行控管。至於高檔手錶及部分奢侈品、高檔首飾,也大多由分布在全國各地相對固定的專賣店出售,且購買人通常有較強的票據憑證意識,因而也具備在零售環節徵收的條件。
消費稅眾多稅目中,菸酒油車四大稅目貢獻收入超過九成,因此菸酒油車徵收環節是否後移備受市場關注。
此前一位省級財稅官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僅從徵管來說,目前菸酒油車條件都已具備,只是還沒有成熟的收入分成方案,因此沒有全部推開。如果徵收環節後移,必然會導致菸酒等生產地稅收銳減,因此如何穩妥推進是關鍵。
增量收入下劃地方
隨著2016年營業稅改增值稅全面推開,營業稅被廢止,地方失去營業稅這一主體稅種。為了彌補地方減收,增值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從此前75:25調整為50:50。而健全地方稅體系也成為財稅改革下一步關鍵。
為了拓寬地方收入,《方案》明確,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改革調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數,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則上將歸屬地方,確保中央與地方既有財力格局穩定。
中國政法大學施正文教授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消費稅不會全部劃歸地方,而是將部分稅目的增量收入給地方。目前先從高檔手錶、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這類收入很小的稅目入手,因為這類稅目徵管比較完善。未來在批發零售環節徵稅的消費稅稅目會更多,其中規模較大的成品油可能納入。部分消費稅的增量部分劃歸地方可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激勵地方優化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而改革的消費稅存量基數仍歸中央,也保障了中央收入穩定。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財政系教授謝貞發建議,由於消費稅收入增長波動幅度大,且各省份差異也較大,因此,在消費稅下劃地方時須謹慎選擇基數年份,以保證中央與各省份的財力平穩過渡。基數確定後,建議將之作為各地固定上解中央的數額,並切斷其與各地消費稅收入增長的關聯。同時,對於該改革對地方財力的綜合影響及改革後消費稅收入在地區間的不均衡分布問題,應通過完善均衡性轉移支付制度來緩解改革對各地區財政收入的衝擊。
轉自: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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