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節即致,機關事業單位、大小企業用人單位,都面臨著執行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工作安排。但有些單位、企業,尤其是生產企業卻不能完全的為員工放假享受節假日的歡樂氛圍。那麼節假日期間堅守工作崗位的員工,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應該享受怎樣的工資報酬呢?其實這是個簡單的問題,但有部分小夥伴卻不一定清楚應該所得和實際所得是否有誤,如何得來。首先我們要弄清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一、工資總額的組成: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工資總額的組成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當然,在實際用工過程中各單位、企業並不是統一的模式,由於工作性質不同,工作環境不同,技術性能不同等等,所產生的管理結構和管理方式也不同,自然所制訂的工資制度也不同,因此確定工資總額的標準會略有不同。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夥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二、法定節假日及其工資標準:
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即:平常加班一點五倍工資,周日加班二倍工資,法定假日加班三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工資,按日常工資標準的三倍計算,所說的三倍是指法定節假日加班當天實際得到的工資數額為三倍。如:平常工資標準為10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時,每天工資數額為300元。
三、法律支持:
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有的是工作出於無奈,有的是放棄與家人的團聚而為之的,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因此也應得到合理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