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公 告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辦法(草案)》。初審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擬提交2021年1月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送電子郵件至fgyc211@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址:太原市迎澤大街319號
郵編:030073
信封上請註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辦法(草案)》徵集意見」。
意見徵集截止日期:2020年12月15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4日
徵求意見稿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辦法(草案)
(2021年1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是指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是執行代表職務,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省、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秘書處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服務;各代表團應當配備專門工作人員為代表提出議案做好服務。
第五條 認真處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或者機構的法定職責。
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對代表為提出議案開展的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給予支持。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
第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一府一委兩院」工作實施監督的事項;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議案專用紙,並通過代表議案建議網絡平臺提出。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九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等多種形式,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在認真醞釀、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
第十條 代表議案應當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由各代表團在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送達大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 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籤署。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聯名代表認真審閱同意後,再籤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籤名提出,以示共同負責。
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審查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對代表議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
議案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其人選由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會議,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會議。
議案審查委員會過半數組成人員出席會議始得舉行。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關於代表議案的審查報告,須經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大會秘書處對收到的代表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及時徵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提請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向主席團提出關於代表議案的審查報告。
第十五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可以對代表議案提出如下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條件,且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條件比較成熟,方案具體可行的,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進行審議;
符合法定條件,但必要性、可行性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決定交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期間審議。
(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議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十六條 大會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代表議案的審查報告印發全體代表。
提出議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議案審查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主席團最後一次會議召開四個小時前,向主席團書面提出複議要求。主席團應當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複議報告,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答覆提議案代表。
第五章 代表議案的處理
第十七條 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應當交各代表團審議,並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提出審議意見或者審查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八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準備交付大會表決的決議草案提出書面修正案。修正案最遲應當在大會表決前舉行的主席團會議召開四個小時前提出,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團審議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或者審查中認為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審議決定,並報下次代表大會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議案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時,可以邀請提議案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審議決定作為議案、但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交有關工作機構處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閉會後六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或者處理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閉會期間審議或者處理代表議案時,應當採取邀請提議案代表列席會議、參加調研和座談等形式,聽取代表對議案審議或者處理的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立法、監督等工作中,應當認真聽取和採納提議案代表的合理意見;對條件成熟的代表議案,提請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列入常務委員會立法、監督等工作計劃。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或處理情況報告,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由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通過代表議案建議網絡平臺上傳審議結果報告或處理情況報告並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可以直接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也可以由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代表工作的機構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依照《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其他議案在下次大會會議舉行時,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轉交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併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