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加計抵減」是很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今天的對對碰小課堂,申稅小微就帶您來看看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跟增值稅 「加計扣除」「加計抵減」的區別吧!
Part 01 政策解析
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
一、安置殘疾人員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1、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增值稅「加計扣除」
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加計扣除。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也就是說,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規定的9%扣除率,再加計1%的扣除率。
根據申報表填表說明,加計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時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增值稅「加計抵減」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申稅小微:
敲黑板!增值稅「加計抵減」中,10%加計抵減與15%加計抵減政策適用範圍不同,享受10%加計抵減範圍包括:郵政服務業、電信服務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而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範圍僅限於生活服務業。
申稅小微前期為大家總結過加計抵減的全攻略,可以戳連結回顧喔!
Part 02 實際享受
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增值稅「加計抵減」
1.登錄(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點擊右上方「登錄」,選擇IA/CA登錄或稅號登錄。
2.點擊「我要辦稅」目錄下「綜合信息報告」。
3.根據左側菜單欄選擇「資格信息報告」。
4.(1)如果納稅人可享受10%加計抵減政策,則點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進入填報界面。
(2)在「填寫申請表」界面,選擇適用年度2020年,根據企業自身情況選擇所屬行業,並且填寫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銷售額以及全部銷售額,確認提交並完成CA驗證即可完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的填寫。
5.(1)如果納稅人可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則點擊「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進入填報界面。
(2)在「填寫申請表」界面,選擇適用年度2020年,根據企業自身情況選擇所屬行業,並且填寫生活服務銷售額以及全部銷售額,確認提交並完成CA驗證即可完成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的填寫。
Part 03 熱點Q&A
Q:
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能否同時適用農產品加計扣除以及加計抵減政策?
A: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納稅人如果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業務,其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並可同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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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稅務知識對對碰】「加計扣除」VS「加計抵減」,稅收優惠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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