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是此次增值稅改革提出的一大亮點,想必消息一出,大家立刻就聯想到企業所得稅優惠中的「加計扣除」了吧?二者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兒呢?還有,你知不知道增值稅裡也存在「加計扣除」呢?另外,一個常常聽人說起的「加速折舊」,到底又是個什麼概念?
不必慌!今天就帶大家好好來認識下
減稅「加」族裡這三位新老成員咯!
成員一:加計抵減
屬性:增值稅優惠
效力: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條件:
1.行業要求。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銷售額要求。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計算,(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累計銷售額計算)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銷售額比重按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併計算,然後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生效模式:納稅人「自主判斷、自主申報、自主享受」,納稅人線上或線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即可,《聲明》中納稅人僅需勾選、填寫4項內容(即所屬行業、判定銷售額佔比的時間段、四項服務銷售額、全部銷售額)。《聲明》信息錄入成功後,申報納稅系統將自動開放「加計抵減模塊」,納稅人自行計算填報加計抵減額,申報納稅系統自動計算抵減當期應納稅額。
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如小規模納稅人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當期未抵減完的,允許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成員二:加計扣除
屬性一:增值稅優惠
效力: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加計扣除。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也就是說,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規定的9%扣除率,再加計1%的扣除率。
生效模式:申報享受。根據申報表填表說明,將加計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時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購進農產品允許抵扣的憑證需要按規定留存,申報享受時要按照真實發生業務準確填寫哦!
屬性二:企業所得稅優惠
效力:
1.安置殘疾人就業支付殘疾人工資的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條件:
1.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2.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稅〔2015〕119號、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生效模式:匯繳享受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自2018年1月1日起,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對全部企業優惠升級啦,但是符合條件的企業要注意嚴格研發立項和費用歸集哦!
成員三:加速折舊
屬性:企業所得稅優惠
效力:
生效模式:預繳享受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根據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啦!
小夥伴們,減稅「加」族的三位新老成員你們認識了嗎?其實雖然三員「大將」各有神通,但他們都是為納稅人奉上「減稅降費」這個實實在在的福袋而誕生的。好好分清他們的屬性和效力,相信你一定感受得到他們的魅力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