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同事問我,去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增值稅進項稅可以加計抵減10%,然後後面《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生活服務業進項稅可以加計抵減15%,那麼這些做帳要怎麼做?
首先這一塊,我見過不同企業有不同做法,見得比較多的是把加計抵減這個數,計入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加計抵減額),借方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或者是遞延收益。
財政部是有一個專門的通知來說明的,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不過財政部也只是說明實際發生抵減的時候要計入其他收益,但是沒有抵減的時候怎麼做。
我的意見是,如果沒有發生抵減,那麼就不做帳,不用單獨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加計抵減額),因為財會2016年22號文也沒有這麼規定。只有實際發生抵減的時候我們再按財政部的要求,計入「其他收益」科目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