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向海基會寄送企業資格證明等公證書副本的復函

2020-12-16 東方網

原標題:司法部關於向海基會寄送企業資格證明等公證書副本的復函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司公管發〔1993〕145號《關於當事人要求寄送企業資格證明等公證書副本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企業資格等證明屬於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證明,因此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第二條(一)和《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第三條(五)的規定,企業的資格、資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以及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合格證、產品檢驗報告書等公證文書,屬於協議約定應寄送副本的範圍,可以向海基會寄送公證書副本。

二、對於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批文,批文機關認為無不宜公開內容的,可進行公證並向海基會寄送公證書副本。

隨著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用於涉臺經濟活動的公證文書必然會不斷增多,希望你們嚴格按《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兩岸公證文書的使用和查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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