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點,廣州一居民在小區泳池溺亡!親屬索賠76萬,判了

2021-01-09 環球網

本文轉自【溫州晚報】;

2018年6月5日凌晨3點左右,劉某某去撿拾紙皮,之後卻被發現溺亡在小區泳池。和劉某某一起生活的近親屬認為劉某某溺水身亡的事故,泳池經營公司、小區房地產開發公司、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把上述3家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能否獲得賠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凌晨三點撿拾紙皮卻被發現溺亡在小區泳池

近親屬向物業、開發商、泳池經營公司索賠

受害人劉某某於2017年7月左右入住案發小區,並長期固定居住於此。其生活習慣為晚上8點左右睡覺,早上3點左右起床去小區撿拾紙皮,變賣廢舊物品獲得生活補貼收入,事故發生前劉某某身體健康。2018年6月5日早上3點左右,劉某某去撿拾紙皮,後被發現於其居住小區泳池溺水身亡。

與劉某某一起生活的近親屬認為劉某某溺水身亡的事故,泳池經營公司、小區房地產開發公司、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理由是:泳池經營公司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小區房地產開發公司是遊泳池的所有權人,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安保工作存在重大疏忽過失,遂訴至番禺法院,要求上述3家公司共同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63384.5元。

受害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非營業時間泳池內溺亡自行承擔責任

經查明,2017年10月27日,經小區房地產開發公司委託,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與泳池經營公司籤訂《遊泳池租賃合同》,約定將案發小區遊泳池出租給泳池經營公司經營管理。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監督在泳池經營公司未開放泳池的時段,不得讓其他人進入泳池。

2018年4月3日,泳池經營公司獲得廣州市番禺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涉案泳池開放時間為下午3點至6點,晚上7點至9點半。

法院審理認為,泳池經營公司作為涉案泳池的經營機構,持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參照國家體育總局《關於修改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足以證實涉案泳池各項的各項設施符合國家標準(GB19079.1-2013)。

例如照明、防護、救生、警示等方面的要求,且對泳池周圍進行了圍蔽。物業管理工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提供方,已在泳池周邊設置攝像頭,按照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對小區進行巡查,在泳池外的醒目位置提示「禁止攀爬」、「非開放時間禁止入內」等字樣。 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泳池出租方,在審查泳池經營公司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後,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小區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涉案泳池的出租方,其將涉案泳池租賃給具有經營資質,持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的泳池經營公司使用,該公司盡到了謹慎選擇的義務,對涉案遊泳池的管理並不存在過錯,因此,小區房地產開發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對於現實合理性,如應原告要求,泳池夜晚非營業時間仍有照明設施且照明程度到可見場內警示字跡,在非營業時間內均應清乾池水且專人看守,物業公司對小區全範圍的24小時實時巡邏,不僅不符合普通人認知的合理性,也不符合經濟原則,導致營運成本劇增,最終成本轉化至普通消費者,小區內遊泳亦變成奢侈之活動,完全背離了經濟活動的初衷。

受害人劉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涉案小區已居住一年,對於小區內綠化、泳池、乃至垃圾桶的位置都非常熟悉,其非營業時間進入泳池,明顯違背了基本社會活動準則,違反安全注意義務在先,造成的溺亡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廣州番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後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行為人自甘風險造成的損害

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本案受害人劉某某作為在涉案小區生活1年以上的成年人,對涉案小區、泳池環境應較為熟悉,其不顧警示標誌、在非營業時段越過圍欄進入泳池,將自身置於危險境地,符合自甘風險行為的構成要件。

此外,受害人劉某某違反泳池管理規定,在非營業時間內自行進入泳池,亦不符合現代社會一個文明人的行為準則。時至今日,劉某某因何進入泳池及溺亡的過程,已無法探究。但成年人應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能將自己的安危寄託於相關機構無時無刻的提醒之下,日常活動應遵循趨利避害的原則,不隨意進入禁止區域,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廣州番禺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一級法官姚琳表示,一個成熟的司法裁判並不僅僅局限於解決眼前的糾紛,而應當具有「前瞻性」,通過司法裁判向社會傳遞積極信號,對大眾的行為起到指引和導向作用。本案判決不僅明確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有一定的限度,即考察其採取的安保措施是否具有充分性和現實合理性,更重要的是明確了行為人自甘風險造成的損害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將自甘風險行為排除在了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之外。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法律雖然規定公共場所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但無限制地加重各類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一定程度上將導致公共場所服務便利性、經濟性的喪失。成年人應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日常活動應遵循趨利避害的原則,如明知自身行為會將自身置於危險境地但仍實施該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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