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多起海島遊溺亡誰來賠?泰國浮潛死者負七成責任)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夏天是海島遊旺季,引發的事件也不少,前不久發生的泰國船難事件至今還讓人心有餘悸。記者梳理了近年來各地法院判決的21件海島遊溺亡案,發現即使是在電商平臺上買的海島遊玩項目也能索賠;如果是單位組織的旅行結果出了事,算工傷……
沒履行告知和安保義務旅行社就得賠
記者從各地法院找到的海島遊溺亡案判決書共23份。法官告訴記者,海島遊溺亡本身就是個小概率事件,23份判決文書對於一個小概率類事件來說,是具有一定的分析價值的。
23份判決書,19份中的被告是旅行社,而判決結果都是旅行社應賠償。法院判賠的依據,主要是旅遊服務商是否履行了風險告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
一起案件就頗有典型性:魯某通過某旅行社赴泰旅遊,其間旅行社安排了浮潛項目,不會遊泳的魯某聽隨行領隊稱,穿上救生衣就不會有危險,遂戴上設備下水,不幸溺亡,其家屬將旅行社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雖進行了一定的提示,但內容籠統,浮潛是具有一定危險的項目,應進行更有針對性的特別告知與提示。旅行社未證明其對遊客進行了充分的告知和特別的警示,存在較大缺陷。
為此,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家屬各項損失80餘萬元。
從電商買單項服務出事也能追責
記者注意到,旅行社和遊客之間籤訂的並非都是跟團遊合同,也包括購買旅行社自由行服務,甚至還包括一些從電商平臺購買的各種海島遊單項服務,如訂船到某某海島出海一日遊等。
「雖然後者是從網上買的,但付款後遊客和旅遊服務提供商之間也構成了旅遊合同關係。」北京雙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琳告訴記者。
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就判決過這樣一起案件:遊客單某從某平臺網店「玩樂假期」買了一份「廟灣自由行」,乘坐珠海心動之旅公司安排的快艇到達廟灣島。第二天,單某獨自下水時溺死,家屬將網店店主文某和心動之旅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
法院認為,單某從文某處訂票,文某把訂票情況告知心動之旅公司,文某隻是向單某提供了訂票服務,故不擔責;但單某通過文某與心動之旅公司建立了旅遊服務合同關係,該公司應賠償17.8萬餘元。
明知天氣差還下海賠償額將減少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賠時,會考慮遊客的過錯比例,據此確定旅遊提供商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
如發生在寧波的一起案件,遊客田某在寧波某景區旅遊,在景區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受颱風天氣影響,風浪較大,禁止遊泳」的情況下,仍下海遊泳,結果不幸溺亡。家屬訴至法院索賠百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景區存在一定的放任行為,在安全保障方面負一定責任。但田某錯誤估計自己的遊泳能力和當地的水文、氣象條件,導致發生險情,這是其身亡的主要原因,應自擔85%的責任,景區經營者承擔15%的責任。最終,寧波市中級法院判決景區賠償15.5萬元。
無獨有偶,身為遊泳場救生員的霍某到廣東汕尾紅海灣旅遊,在海邊遊泳時溺亡,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認為,霍某生前為救生員,應當清楚認識到遊泳活動本身是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對自身遊泳技術、身體狀態有充分認識,但其在事發時沒有佩戴救生用具,有一定責任,應自擔10%的責任。家屬不服上訴,認為旅行社應承擔全部責任,但廣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參加單位旅遊溺亡被認定為工傷
如果在參與單位組織的旅行過程中發生事故,除要求旅行社等賠償外,還可認定為工傷。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就作出過這樣的判例:2012年8月,廣東某製藥有限公司組織員工到汕尾市紅海灣旅遊,旅遊費用由公司承擔200元,個人承擔110元,旅遊期間工資照發。
其間,公司員工吳某溺水死亡。事後,吳某妻子要求認定工傷。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是職工工作的延續,可以認為是因工作原因外出,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結伴海島遊,出事後同伴有可能要賠償。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的一起案件,崔某和其他7個同事一起去浙江某小島旅遊,遊玩的沙灘不對外開放,無安全措施。其間崔某等人下海遊泳,結果多人被困海中,崔某溺亡。崔某的父母起訴了他的同事們索賠52萬餘元。
訴訟期間崔某的同事們堅決拒賠,認為大家是共同遇險,經自救、互救以及當地漁民救援其他7人才獲救,8人所受風險相同。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崔某等人的活動是自發的,沒有證據證明有組織者,在海上共同遇險,不能苛求其他人在緊急情況下履行救助義務。
但法院同時認為,崔某等人一起參加高危、不規範的活動,8人都有嚴重過錯,但活動是整體性行為,活動與事發存在因果關係,故崔某的7名同事應當對崔某溺亡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上海市一中院判決崔某的7名同事每人賠償給崔某父母3.5萬元。
泰國浮潛溺亡
死者負70%責任
翟某在跟旅行團前往泰國沙美島旅遊,參與浮潛項目時不幸溺水,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認為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救助義務,故將涉案旅行社告上法庭。
昨日,北京西城法院判決:北京某旅行社賠償翟某親屬56.96萬元,另一家旅行社負連帶賠償義務。
2017年12月,死者翟某的公司與北京某旅行社籤訂《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參加「五星泰國遊」,由北京另一家旅行社帶團出境旅遊。18日上午,翟某等人參與浮潛項目。當天參與項目的12人中,有3人籤署了《免責聲明書》。上島前12人均籤署了《告知書》,領隊承諾1對1服務,但最終並沒有教練陪同。
浮潛過程中,翟某因覺得自己水性較好,便將救生衣脫下,但卻不幸溺水。其被送往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泰國警方進行屍檢,死亡原因為「溺亡」。
在法庭上,翟某的親屬認為涉案的兩家旅行社,缺乏必要安全保障設施和人員、沒有選擇醫療救助設施完善的景點,安排高度危險的浮潛旅遊活動,在遊客處於危險狀態時未能及時採取專業救援措施,最終導致翟某死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要求兩家旅行社連帶賠償醫療費、停屍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最終,西城法院認為,死者翟某違反安全規定未穿救生衣下水,違反娛樂項目安排,在遊泳過程中因嗆水發生溺亡的後果,系自身的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責任比例70%。地接社及履行輔助人未提供充分的服務和救助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責任比例為30%。法院判定北京某旅行社賠償翟某親屬56.96萬元,另一家旅行社負連帶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