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遊客跟團出國旅遊,卻不幸在蘇梅島浮潛時溺亡,其家屬把組織方旅行社告上法院。最近,吳中法院認定旅行社應承擔主要責任,判決旅行社賠償60餘萬元。
2012年6月20日,關琳(化名)支付1萬元旅遊費,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泰國蘇梅島七天六晚自由行,由團中16名旅客在旅行社提供的範圍內自主選擇旅遊路線及景點。出團前,旅行社向他們發放了出團通知,載明了旅遊行程及相關安全注意事項,其中8月7日的旅遊安排為「龜島+珊月灣浮潛一日遊」,與之相關的注意事項為,遊客在參加海島活動時應注意個人安全,根據自己的水性來選擇旅遊項目,參加浮潛要注意安全等。
8月7日當天,關琳等遊客上午10點多登島,領取浮潛裝備後自行在海中浮潛,欣賞海底景觀。午飯後,水性尚可的關琳與另一名遊客又下海浮潛,下午1點多,其他遊客發現兩人溺水。旅行社人員將關琳送往當地醫院,8月16日,關琳經醫治無效死亡。
2013年3月,關琳家人將旅行社告到吳中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關琳溺水死亡,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81萬餘元。
法院認為,旅遊經營者應當對旅遊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尤其在出國遊中。旅客對於相關景點及特色活動存在的風險不甚了解,主要依賴於旅遊經營者的介紹和提醒,故遊客參加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旅遊項目時,旅遊經營者應當詳盡地向遊客告知注意事項及可能存在的危險,促使遊客對該旅遊項目有全面的了解,進而作出一定的選擇或預防措施。本案中,儘管被告在出團通知中註明了注意事項,但其內容僅為一般提醒,被告並未詳細地介紹浮潛活動及該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性,無法使遊客全面了解該活動,更無法促使遊客警惕活動中的危險,對此被告存在過錯。另,旅遊經營者在向遊客提供可選擇景點時,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並做好相應的應對措施。本案中,遊客溺水後,雖然被告盡力協助遊客進行搶救,但限於旅遊地點並無完善的醫療設施,而導致遊客經過較長時間才被送至醫院,耽誤了最佳搶救時機,故被告在為遊客安排景點時亦存在過錯。而本案被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最為清楚自身水性及健康條件,其在上午浮潛後,在午飯過後又與他人去浮潛,從而發生意外,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某旅行社負本次事故85%的責任,參照責任比例依法判決某旅行社賠償死者家屬60餘萬元。
法官提醒
對於高風險的旅遊項目,旅遊經營者要向旅遊者做好充分的情況告知和風險預警,並制定相應的人身、財產危險時的應急方案,盡到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儘可能保證旅遊者的安全。旅遊者在選擇旅遊項目時,要向旅遊經營者進行充分細緻的了解,如果涉及高風險旅遊項目,要首先考察旅遊經營者有無經營權,同時旅遊者也切勿對自身情況盲目自信,一定要把握好「量力而行」的尺度。記者 鄒強通訊員馬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