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紅海浮潛身亡 途牛被判賠償20萬

2020-12-12 環球網

千龍-法晚聯合報導(記者 華川 實習生 唐明梅)沈先生去埃及旅遊,在紅海參加浮潛項目時溺亡。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後判決北京途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地接單位北京遊夠天下國際旅行社賠償20萬元。日前,二審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記者梳理國內法院審理的20起旅遊溺亡案發現,夏天是旅遊溺亡高發時段,參團遊涉水不比自由行安全,境外遊中時尚流行的浮潛項目,屢屢成為「遊客殺手」。

事件

七旬老人紅海浮潛 意外身亡

沈先生的家人稱,2015年2月14日,70歲的沈先生與途牛籤訂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定於2015年3月16日至3月23日赴埃及旅遊。

同年3月19日,沈先生所在旅行團隊到達紅海。行程單顯示,當天旅遊地點為紅海,途牛做出的活動推薦,自費項目為紅海玻璃船、紅海潛水艇、紅海4×4驅越野衝沙、深海垂釣和尼羅河遊船+肚皮舞表演+晚餐,不包括浮潛項目。

雖然旅遊項目中沒包括浮潛,但沈先生在導遊的安排下,還是和其他10多名遊客一起參加了浮潛,其間不幸意外身亡。

沈先生家人認為,導遊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的內容,應當視為雙方增加了服務內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沈某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為此,沈先生家人將北京途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訴至朝陽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50萬餘元。

辯訴

途牛:死因不是溺水是心臟病

面對沈先生家人的起訴,北京途牛國旅辯稱,事發當天的浮潛項目是該公司在與沈先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沈先生自願參加的項目,浮潛前項目教練也對遊客進行了相關器械使用的培訓,並告知了注意事項,要求必須會遊泳的人才能進行浮潛項目,並且必須穿戴救生衣。

北京途牛國旅認為,沈先生出現異常情況後,該公司進行了及時救助,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心臟驟停,而非溺水死亡,故其死亡後果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此外,北京遊夠天下國旅也辯稱,該公司與途牛國旅是合作關係,主要為遊客提供的服務包括接待等,負責將遊客帶到目的地,並與當地的地接社溝通。

北京遊夠天下國旅認為,該公司並未擅自變更旅遊項目,沈先生家人所稱的浮潛項目包含在雙方約定的紅海玻璃船項目中,是該項目的一部分,在遊客參加旅遊項目之前導遊會向遊客告知安全須知,並由全體人員籤字,發現沈先生溺水後該公司已積極搶救,故不存在過錯。

審理

一審:途牛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下海浮潛具有相對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所以北京途牛國旅和北京遊夠天下國旅在提供該項目服務時,更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因該項目屬危險項目,在該項目之前必須詳細介紹相應的注意事項並進行風險提示,埃及當地的導遊雖然介紹了相應的注意事項,但當地導遊並不熟悉漢語,沈先生也不懂阿拉伯語,此種情況下,北京遊夠天下國旅的領隊也未帶隊參加,該公司此舉確有不妥之處。

此外,朝陽法院認為,涉案旅遊公司在沈先生參與浮潛項目之前並未對他的健康狀況進行基本的核查。根據同團人員陳述,玻璃船上救護設備簡陋,雖然救生員和俄羅斯醫生對沈先生進行了必要的搶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沈先生死亡後果的發生。

綜上,法院認定北京途牛國旅及北京遊夠天下國旅在沈先生進行浮潛項目的過程中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應扣除被告已經支付原告的慰問金1萬元。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兩公司連帶賠償沈先生家人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20萬元,並返還旅遊費3500元。

二審:慰問金應從賠償款中扣除

一審判決後,沈先生的家人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其認為,沈先生當初向途牛公司提交了健康情況表,在其健康狀況得到途牛公司認可的基礎上,經營旅遊項目的旅行社有能力對具體項目危險性進行評估。因此,其在旅遊項目中身亡,主要原因是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

此外,沈先生的家人還認為慰問金和死亡賠償金性質不同,不應該在賠付死亡賠償金時將慰問金扣除。

經過審理,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認為,根據旅遊合同的性質及相關法律規定,在旅遊合同的籤訂與履行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旅遊者負有安全保障之義務,旅遊者負有如實告知或提供個人健康信息之義務。

根據查明的事實,旅行出發之前途牛公司雖然對水下遊泳等高風險娛樂項目進行了統一的風險提示,但僅是一般性提示;浮潛開始前當地導遊雖介紹了注意事項,但其不熟悉漢語,未對年齡較大的沈先生特別提示並作出必要的風險說明,領隊亦未在現場陪同,確有不妥之處;事故發生後,遊覽船上沒有充足的醫療救助設備設施。

綜上,法院認定兩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均具有一定過錯,未盡到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途牛先行給付的1萬元,法院認為,途牛公司雖然把這1萬元說成是「慰問金」,但沒有純粹道德安慰與捐贈的明確意思表示,故該筆款項在賠償總額中扣除並無不當。

延伸 境外遊期間浮潛溺亡 值得重視

日前,記者對國內法院審理的20起旅遊期間溺亡案進行了數據分析。

從案發時間來看,夏天是旅遊溺亡的高發時段,有11起,佔一半以上。

20起案件中,發生在境外旅遊期間的溺亡事故共有8起,涉案地點分別為埃及紅海、以色列死海、馬爾地夫滿月島、馬來西亞沙巴、菲律賓長灘島、印度尼西亞民丹島、泰國象島和泰國芭堤雅。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境外遊,浮潛成為時髦娛樂項目。而在這8起境外溺亡事故中,因浮潛溺亡的事故有4起,佔到一半(另外4起事故為遊泳溺亡)。

浮潛溺亡的出事地點,分別為埃及紅海、泰國象島、馬來西亞沙巴和馬爾地夫滿月島。

所謂浮潛,是指使用一根呼吸管在水面上遊泳的運動,在熱帶地區很普及。它雖然對潛水裝備的要求較低,但曾經接受過中耳手術、眼角膜手術,肺部受傷病史、心臟冠狀動脈疾病、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患者、長期酗酒或藥物成癮及有精神疾病者,均不適合。

為何浮潛會屢屢發生死亡事故?先鋒潛水俱樂部有限公司總經理葛晶晶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浮潛的安全隱患主要體現在2個方面:

一方面出在組織方(店方或教練),如硬體準備(所用裝備、所乘船隻是否安全,是否失效或損壞)、風險管控(教練與遊客的人員配比、教學過程中的組織安排)和教學(是否按照教學標準去做)。

第二方面是遊客自身方面,如身體因素(是否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浮潛)、風險管控(參加前是否對浮潛有了解,是否選擇了有資質的店家或教練、是否會遊泳)、技術能力(是否掌握了技巧後才參加)、安全意識(是否按照專業人士教導及常識進行、是否遠離人群或擅自卸掉安全設備)。

「浮潛的技巧不多,關鍵是安全意識與規則的教育。」葛晶晶說。

她表示,不是所有人都適合潛水類運動,有健康問題的人、對水有恐慌感的人,都不適合參加。

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李女士與丈夫焦先生參團赴泰國旅遊,兩人均不會遊泳。

李女士說,隨行領隊說穿上救生衣就不會有危險,於是兩人穿上救生衣、戴上浮潛設備都下了水。

結果焦先生不幸溺水。由於旅遊地點沒有完善的醫療設施和便利的交通工具,焦先生最終死亡。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最終判決北京永利國際旅行社賠償死者家屬81.1萬元。

3起溺亡案件 系因水上泛舟翻船

在20起旅遊溺亡案件中,因遊泳發生溺亡的案例有10起,佔一半。讓人意想不到的是,20起案件中,還有3起案件,系因遊客在水上划船,結果意外翻船發生人員溺亡。

如發生在2007年的官廳水庫案,張先生與閆女士到官廳水庫乘充氣划艇在水面遊玩,張先生穿救生衣,閆女士未穿救生衣。

中午時分,二人被風浪打入水中,張先生漂遊上岸獲救,閆女士溺水身亡。

事發後,閆女士的家屬起訴了張先生以及官廳水庫管理處等索賠。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划船時船上只有一件救生衣,由此可認定張先生未盡到保證使用充氣划艇所需物品的齊備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無確鑿證據顯示官廳水庫管理處的過錯,故不支持索賠。

最終,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張先生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萬餘元。

參團遊涉水不比自由行安全

外出旅遊,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跟團旅遊,出現意外的概率應該遠遠小於自助遊。但記者發現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在20起案件中,發生在旅行社組團旅遊過程中的溺亡事故有9起,佔到近一半。

9起案件中,承擔賠償責任的旅行社,均被法院認定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安全告知義務。從具體案情看,部分案件和旅行社的責任心有關,還有部分案件和境外遊期間語言文字不通,溝通效果差有關,如侯女士在印度尼西亞娜灣酒店溺亡案,法院判被告凱撒國際旅行社賠償的理由是「入住他國酒店必然導致的語言、風俗、習慣的差別,因此被告應當承擔起介紹、翻譯、提示的義務,未盡到此項義務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以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已進行過明確、充分的提示,存在一定的瑕疵」。

旅遊溺亡索賠法院不一定支持

記者還注意到,並非所有的意外溺亡案,死者家屬的索賠都能得到法院支持。20起案件,其中14起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了家屬的索賠訴求,但有6起案件,家屬的索賠訴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通過梳理判決書記者發現,法院判決支持索賠的理由基本一致——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但法院支持的賠付金額差別很大。其中,不超過40萬元的12起,佔比80%。

判賠金額最高為81.1萬元,案件為前述的焦先生泰國溺亡案。法院認為,被告北京永利國際旅行社雖然在參團出團安全提示書中就人身安全方面進行了一定的提示,但內容過於籠統,僅為一般的注意提醒,並未有針對性的詳細告知浮潛的注意事項和可能存在的危險;被告也未舉證證明其對浮潛所特有的風險對遊客進行了充分的告知和特別警示,使得焦先生等遊客產生了「只要穿上救生衣浮潛就是安全的」錯誤認識;被告選擇的是沒有救生員、沒有完善醫療救助設施的景點,對安全情況考慮不足;工作人員沒有對聲明不會遊泳的人員給予必要的關注。

6起不支持家屬索賠案件

1

1999年7月30日:於先生向西峪水上樂園負責人謝某要了一隻遊船,在沒有徵得西峪水上樂園許可的情況下將遊船借給其妻、其子及朋友遊玩,後將遊船劃回岸邊上岸遊玩,後其子落水溺亡,家屬起訴索賠。

法院認為,原告借船玩後又上岸遊玩,已離開西峪水上樂園提供的服務設施。此後原告對兒子沒有盡到監護人職責,因此西峪水上樂園沒有責任。

2

2002年7月6日:孫先生參加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組織的北戴河海濱遊泳活動,其間溺水身亡。其家屬起訴林科院索賠。法院審理後認為,溺亡者明知自己已過七旬,仍下海遊泳,以致不慎溺水身亡,故其死亡後果是其過於自信獨自下水遊泳造成,家屬要求組織方給付死亡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3

2000年9月12日:金先生和妻子、朋友到金海湖湖中島的「水上人家」餐廳吃飯。飯後金先生將岸邊的腳踏船的繩子解開,將船劃至離岸約50米處,後發現船進水,慌亂中船翻,金先生溺亡。家屬起訴北京金海湖旅遊實業開發總公司索賠。法院審理後認為,金海湖門票中不包括遊船服務,死者作為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在不了解船隻及水面情況,且未經船隻所有人同意擅自划船,故被告不承擔責任。

4

2010年5月:馬先生在網上發帖,召集網友到新疆徒步旅遊。張小姐等參加了穿越夏特古道活動,其間大家手拉手渡河,結果均被河水衝倒,張小姐溺亡,家屬起訴馬先生。

法院認為,自助式戶外活動不同於常規旅遊,死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完全可根據自身的身體條件及經驗對是否參加活動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作出判斷和選擇。且被告發帖時已進行了提示,活動中購買了繩子等必要的救助工具,在渡河遇險時對其他落水隊員進行施救,且沒有證據表明被告是以營利為目的。法院不支持索賠。

5

2012年12月3日:徐先生通過悠哉網到菲律賓長灘遊玩。3日上午屬於自由活動時間,徐先生到所住酒店3公裡左右的公共海灘遊泳時溺水身亡,家屬索賠。

法院認為,徐先生作為一個正常、健康的成年人,應當知道在海灘遊泳有危險性,在旅遊合同中也有「不參與危及自己安全的活動,如遊泳等活動」的提示,且導遊及領隊也均向遊客告知注意安全,已盡到了必要的告知和警示義務。溺亡事故發生於自由活動時間。旅行社無任何責任。

6

2013年4月18日:陸先生通過途牛和妻子柯某到馬來西亞沙巴遊玩,其間柯某浮潛溺水死亡,家屬起訴途牛。

法院認為,出境旅遊合同及出團通知書均提示潛水存在危險,務必在專業指導下進行,且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參加,不能超過安全警戒範圍;領隊及當地工作人員在死者浮潛前已經進行了安全告知,已盡到風險告知、安全提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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