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 通訊員黃碩)六旬老太在參與以色列的死海遊玩中不幸溺亡,負責組團的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青旅)、履約社北京市華遠國際旅遊有限公司(下稱華遠公司)被法院認定承擔一半責任判賠27萬餘元。
記者昨天獲悉,和老人一起下海的證人證實老人遇溺時嘴內都是血泡,法官表示出國旅遊應對安全評估。
68歲老人赴以色列「死海漂流」
宋女士歿年68歲。2013年7月,她決定參加北青旅「以色列10天朝聖團」的旅遊,報名後先支付了2000元定金。10月13日,宋女士支付了1.45萬尾款後,22日如期出行,隨團飛赴以色列。
10月26日,宋女士參加了以色列的「死海漂流」項目,不幸發生意外身亡。
宋女士的兩個女兒認為,北青旅作為組團社、華遠公司作為實際履約社,應確保遊客人身安全。老人已68歲,不適合參加此項活動,導遊應當警示並勸阻。但旅行社未履行上述義務,這直接導致了其母親身亡,故其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北青旅退還團費1.65萬元;要求北青旅、華遠公司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7萬餘元。
庭審中,北青旅認為,事故是在正常的旅遊活動中發生的,死海是開放的經營場所,有以色列當地的救護人員救護,宋女士溺亡是意外事件。該公司將客人交給了合作夥伴華遠公司,並未違反合同及旅遊法的規定,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
華遠公司則認為,在履行合同中,該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義務,在接待過程中,還對具體的項目再次進行了提示。
法院認定雙方責任各半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青旅在籤訂合同時,應當考慮宋女士年邁,在旅遊途中對其進行更多的照顧,防範發生危險。宋女士在旅遊途中發生意外身亡,北青旅對此負有一定責任,應當給予一定賠償。
同時,法院指出宋女士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安全也負一定注意義務。故針對宋女士死亡的後果,將二者的責任比例確定為5:5。宋女士與華遠公司並不存在直接的旅遊合同關係,故其在本案中要求華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北青旅退還旅遊費9000元,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27萬餘元。
講述
「海水濺到嘴裡感覺發麻」
為了解宋女士的死亡過程,與她同行的閆女士、徐先生到庭作證。閆女士說,宋女士的精神狀態一直很好,無服藥情況。事發時,宋女士在淺水區,水深至大腿。看到宋女士在水中撲騰,她與徐先生一起將宋女士救起,上岸時宋女士還有意識。後來以色列人也過來救助。他們把宋女士扶到岸邊,讓其坐在椅子上。當時宋女士鼻子裡、嘴裡都是血泡。事發後她沒有看到導遊在身邊。
閆女士表示,全團有好幾個人嗆到水,宋女士是第三個。死海岸邊都是鹽,海水濺到嘴裡都發麻,感覺死海漂流很危險。新京報記者 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