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解釋學?
解釋學,又稱詮釋學,是一個解釋和了解文本的哲學技術。它也被描述為詮釋理論並根據文本本身來了解文本,是西方哲學、宗教學、歷史學、語言學、心理學、社會學以及文藝理論中有關意義、理解和解釋等問題的哲學體系、方法論或技術性規則的統稱。有關解釋學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古希臘。早在人類遠古文明時期就已存在如何理解卜卦、神話、寓言意義的問題。古希臘時代亞里斯多德的學說已涉及理解和解釋的問題。
「解釋學」一詞的詞根來自古希臘語,其意為「神的消息」。當時,人們已把如何使隱晦的神意轉換為可理解的語言的研究看作一門學問。中世紀的奧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學家在對宗教教義進行新的解釋時,逐步把以往對解釋問題的零散研究系統化。隨後,16世紀的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提出如何直接理解聖經本文的原則與方法的問題,對解釋學研究起了較大的推動作用。此外在法學、歷史學、語言修辭學等傳統研究中也一直涉及解釋學的問題。
作為一門理論科學,解釋學是由19世紀德國哲學家施萊爾馬赫和法國哲學家狄爾泰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開創。解釋學涉及哲學、語言學、文學、文獻學、歷史學、宗教、藝術、神話學、人類學、文化學、社會學、法學等問題,反映出當代人文科學研究領域的各門學科之間相互交流、滲透和融合的趨勢。但直到二戰時期,解釋學才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學術高度,產生了一定的哲學影響力。
施萊爾馬赫致力於聖經釋義學中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問題的研究,提出了有關正確理解和避免誤解的普遍性理論,使神學的解釋成為普遍解釋理論的一種具體運用。
狄爾泰則被看作是西方傳統解釋學的集大成者,他仿效為自然科學奠定哲學基礎的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提出了作為歷史理性批判的解釋學。他所關心的中心課題是:處於具體歷史情境中的解釋學如何能對其他歷史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理解。他認為自然科學中的因果「說明」原則與精神科學中的「理解」原則根本對立,彼此各有其適用範圍,互不逾越。
他認為對於文化現象和閱讀作品,我們應該把這個過程看作是一個生命(作品解釋者)「進入」另一個生命(作品創作者)的過程。也就是說,一切社會文化現象都相當於在種種符號中固定化了的生命表現,理解這些現象就相當於把握符號創造者的主觀精神世界,即進入到作者的內心世界,感受他的一切精神活動。
現代哲學中開出的燦爛哲學之花——現代解釋學
現代解釋學的開創者是20世紀的德國哲學家海德格爾,他把傳統解釋學從方法論和認識論性質的研究轉變為本體論性質的研究,從而使解釋學由人文科學的方法論轉變為一種哲學,並發展成為哲學解釋學。
海德格爾通過對"此在"的分析達到對一般"存在"的理解,並把理解作為一種本體論的活動。他提出了"解釋學循環"這一著名理論,認為解釋者對被解釋對象的"認識預期"是待解釋的意義的一個部分,理解活動的完成因而依賴於理解的"前結構",即一組在理解之前業已存在的決定理解的因素。於是,這一基本"循環性"始終存在於"前結構"與解釋者的"情境"之間。不過,他強調這不是一個"惡性循環",而是"此在"進行認識活動的基本條件。
50年代末德國哲學家伽達默爾把海德格爾的本體論與古典解釋學結合起來,使哲學解釋學成為一個專門的哲學學派。他本人的學說也成為60年代以來歐美解釋學的基礎之一,影響甚廣。
伽達默爾關於解釋學的基本觀點是:人文科學不可避免地具有歷史相對性與文化差距性。我們應該在美學、哲學和人文、歷史學科之間綜合運用解釋學,以便更好的認識世界。
他認為人的存在局限於傳統之中,其認識會有不可避免的"偏見"。人類歷史由傳統的各種力量積累而成,他稱之為「效果史」。在「效果史」中,過去與現在相互作用,當前的認識受制於過去的傳統因素。他認為真實的理解乃是各種不同的主體「視界」相互「融合」的結果。
從解釋學中發展出的兩個現代解釋學科——
20世紀60年代以來,解釋學與西方其他哲學學派以及人文學科中的有關研究結合,並由此形成了一些新解釋學學派。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法國保羅·利科的現象學解釋學和德國的批判解釋學。
1,現象學解釋學
保羅·利科的解釋學是存在主義、結構主義、弗洛伊德主義以及日常語言哲學的綜合雜糅,其研究內容與風格同德國解釋學哲學有相當差異。
保羅·利科指出,我們不應把解釋學當作認識論研究,而應把它看作一種方法論,它首先需要研究多重意義結構,然後從表面意義中揭示隱蔽意義。他指出,本體論只能存在於解釋的方法論中,並只有通過各種解釋之間的"衝突"才可獲悉被解釋的存在。
2,批判解釋學
批判解釋學主要代表是哈貝馬斯和阿貝爾。這兩位解釋學哲學家都重視實踐問題,認為解釋學應對社會改進有所影響。
哈貝馬斯反對哲學解釋學的主觀主義,他指出行為的意義並不能由行為者的主觀意識來確定,決定其意義的根本因素是社會中的勞動與支配系統,這二者加上語言系統構成了人的客觀環境。人對意圖的理解與意圖實現的程度均由這種客觀環境所決定。
阿貝爾也指責以往解釋學的唯心主義忽略了歷史發展的物質性條件。他強調在社會整體內部存在著限制自由的力量與改善環境的願望之間的張力關係。批判解釋學通過揭示社會機制達到對社會行為意義的理解,並希望以此改善人們的生活條件。
哲學解釋學的兩種形式——
(1)分析的解釋學。涉及理解和解釋、思維機器和日常語言等問題。它雖然也涉及方法論,但是主要屬於哲學性質。
(2)人文主義的哲學解釋學。其代表人物包括海德格爾、伽達默爾、利科和德希達等人。他們根據現象學的傳統及其對客觀知識的批判,對本文解釋的條件進行反思。
伽達默爾和德希達根據海德格爾對存在——神學傳統的批判研究,力圖在形上學問題的具體情況中理解解釋。利科與前兩人不同,試圖調和德國的解釋學傳統和語言分析哲學、心理分析學、結構主義思潮,認為本體論只存在於解釋的方法論中.並只有通過各種解釋之間的「衝突」,才能獲悉被解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