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們學習了哪些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無效。今天我們一起來共同學習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後原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解讀
用人單位的合併一般指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其他法人或者組織聯合成立一個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被合併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另一種情況是指一個用人單位被撤銷後,將其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另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這兩情況下,原用人單位合併後均不存在。因此,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合併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合併後新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是指,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用人單位由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裂為兩個或者多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用人單位的分立分為兩情況:一種情況是原用人單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財產設立了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不因分出財產而終止;
另一種情況是,原用人單位分解為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隨之解體終止。
用人單位分立後,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單位繼承了原用人單位的權利,就應當同時承擔其用人單位的義務,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和對勞動者負責。
用人單位的合併和分立不僅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情況,也是容易產生各種糾紛和勞動爭議的問題。除有《勞動合同法》對其有明確規定外,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第二款也進行了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這一規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或者分立時,盡最大可能地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述,用人單位不會因其合併、分立等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直接無效,在此情況下勞動合同依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