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公司分立現狀來看,大多數企業運作公司分立的目的不是為了縮小經營規模,而是為了籌集更多資金來擴大經營規模,即獲取財務利益是公司分立的主要目的,但《公司法》關於公司分立時未規定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導致以逃避債務和迴避稅負為目的的公司分立也處處可見。
四川久太律師事務所凌曉勇律師以案說法:
天啟公司與某銀行籤訂了為期3年的貸款合同,貸款人民幣2.5億元。在貸款發放後,天啟公司分立為天佑公司和啟發公司,兩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原天啟公司被註銷。貸款到期後,新成立的兩家公司均拒絕承擔原天啟公司債務,致使某銀行的貸款未得到償還。某銀行在向兩公司催還貸款未果後,遂以兩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兩被告公司辯稱,貸款合同為天啟公司與銀行籤訂,其非合同當事人,沒有償還貸款義務。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天佑公司、啟發公司對天啟公司所欠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凌曉勇律師解析
本案中天啟公司的分立屬於新設分立。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必須遵照法定程序進行:(1)公司分立需經董事會提出分立方案,交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表決,並須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2)公司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3)分立各方籤訂分立協議;(4)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天啟公司在分立時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債權人的債權人保護程序,違反《公司法》第175條規定的「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的義務,又未清償債務,作為債權人某銀行有權依據《公司法》第176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要求分立後的天佑公司、啟發公司對天啟公司的貸款承擔連帶責任。
凌曉勇律師支招
為了防範公司利用公司分立逃避債務,作為公司債權人應當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1.依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從該條規定可知,債權人可以既可以向分立後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也可以分別向分立後的公司索要債務。此外,債權人也可以在公司分立前就公司分立後的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
2.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第81條的規定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3.運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通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