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暑期出行旺季的到來,和田機場旅客流量明顯增多,為了保障民航旅客人身財產安全、民用航空運輸安全和國家安全,依據民航相關管理規定,和田機場提示以下乘機注意事項:
一、禁止隨身攜帶和託運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
主要包括:(一)管制刀具;(二)軍警械具,如各類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警用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噴射器;(三)其他屬於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二、禁止隨身攜帶和託運火種。
禁止攜帶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菸器、鎂棒(打火石)等。
三、隨身攜帶有限定條件但可以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
(一)旅客乘坐國內航班時,液態物品禁止隨身攜帶(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牙膏及剃鬚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每種限帶一件、盛放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內、接收開瓶檢查)方可隨身攜帶,牙膏及剃鬚膏每種限帶一件且不得超過100毫升。
「液態物品」包括液體、凝膠、氣溶膠等形態的液態物品。其包括但不限於水和其他飲料、湯品、糖漿、燉品、醬汁、醬膏;蓋澆食品或湯類食品;油膏、乳液、化妝品和油類;香水;噴劑;髮膠和沐浴膠等凝膠;剃鬚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劑等高壓罐裝物品(例如氣溶膠);牙膏等膏狀物品;凝固體合劑;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溫下稠度類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二)嬰兒航空旅行途中必須的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後方可隨身攜帶。
四、禁止作為行李託運且隨身攜帶有限定條件的物品。
充電寶、鋰電池禁止作為行李託運,隨身攜帶時有以下限定條件(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標識全面清晰,額定能量小於或是等於100Wh;當額定能量大於100Wh、小於或等於160Wh時必須經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帶兩塊。
五、結合和田機場安檢工作實際,為方便各族旅客出行,特別提示。
(一)您在和田購買的部分特產,如蜂蜜、玫瑰花醬、維吾爾藥膏等物品不能隨身攜帶,需要您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將上述物品託運。
(二)禁止攜帶各類刀具、軍警械具(如警棍、電擊器)、防護裝備(如催淚噴射器)等物品乘機。
(三)禁止攜帶火種乘機(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菸器等,如您攜帶有上述物品請在進入機場候機樓前妥善處理。(通訊員:劉偉 徐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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