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老師猥褻女孩並致其墜亡,2年刑期無法讓感情接受

2020-12-12 八哥舌論

「枉為靈魂、道德教育者,更枉為人。這樣處理結果,讓人不信服,最起碼踢出教育界,終生不得從事與未成年人和教育有關的行業,並納入黑名單。」這是一位網友的聲音。

南都記者從墜亡女孩李依依(化名)父親處獲悉,甘肅慶陽「跳樓女孩」事件相關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吳某厚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禁止吳某厚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教育培訓等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職業。

2018年6月20日,甘肅省慶陽市一商場8樓的平臺,19歲女孩李依依跳樓自殺,該事件引發網絡熱議。2016年,慶陽六中教師吳某厚曾對她進行猥褻。之後,李依依被診斷患抑鬱症和創傷性應激障礙,曾有四次自殺未遂。李依依父親表示將繼續上訴。

當時這個案子曾轟動全國,因為沒救得了這個女孩,消防員自責到號啕大哭。現如今才判了二年,從情理上說,這個結果很難讓人接受。

跳樓自殺發生在2018年6月20日,猥褻發生在2016年9月5日,當時女孩生病住院,作為她班主任的吳某厚趁機對她猥褻。之後,女孩被診斷為抑鬱症和創傷性應激障礙,曾有四次自殺未遂。

此案歷經慶陽西峰區和慶陽市兩級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之後省檢察院撤銷以上決定並指定西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直至西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實是一個艱難的過程。

此案最重要的是因果關係的認定問題,本案中,不應該叫猥褻「導致」被害人自殺,只能叫「引起」被害人自殺,猥褻侮辱行為不必然導致被害人自殺,每個被害人心理承受能力是不同的。自殺是個人選擇,是多因一果,猥褻侮辱行為是其中一個原因;如果是強制猥褻侮辱造成被害人死亡,那麼屬於強制猥褻侮辱罪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的法條競合犯,一個行為觸犯兩個法條,擇一重罪。

法律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和就文義對於這個詞的理解不同,更苛刻得多,強制猥褻不一定直接導致自殺,根據一般人標準,並不具備高度的相當性,不是每一個強制猥褻案的背後都是受害者的自殺,因此很遺憾,即使造成了一個花季少女的悲劇,最高也只能對這樣的人渣處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是兩年的裁量確實顯得不能服眾。

尤其是本案這種兩件事相隔接近兩年,兩年內人生可能經歷很多挫折,心態的變化和兩年前遭受的創傷之間的因果性究竟多強就更難判定,沒有看過卷宗不亂下結論。女孩父親說死亡結果都沒有起訴進去,意思是檢察院也不認可因果關係,檢法都不認可的情況下,這樣的判罰結果已是必然。

女孩父親說要上訴,但遺憾的是他沒有上訴權。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起訴、上訴的權利已經被檢察院吸收。女孩父親需要做的事依據刑訴法二百二十九條,請求檢察院抗訴。

我國刑法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特別是具有特殊職責的性侵害犯罪應從重處罰,因此,儘管法院認為被告吳某某是初犯、偶犯而酌定予以從輕處罰,但吳某某肩負教師這樣一個特殊職責,且其行為最終使得一個花季少女逝去,即使是初犯,其犯罪行為也是不可原諒的,更無酌定從輕之理。此案反映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辦理的難點和挑戰。

本案的判決結果是有期徒刑2年,這一結果令被害女孩家屬無法接受,也讓社會一般民眾無法接受。但就刑法角度來說,本案在形式上不存在問題:1、猥褻與自殺死亡之間無因果關係。2、只有聚眾猥褻、當眾猥褻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才能加重處罰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這個禽獸老師以外,其他人對這事的處理態度也讓人很難接受,最讓人氣憤的就是樓下那群看客了。

有的人拿著手機直播,有的人錄著視頻。

有一個大媽等的著急,還大喊大叫「虧你先人,能不能跳,還等的接孩子。」

就是這群看客,自認為自己只不過是高雅得旁觀者,所以可以大發言論,別人管不了自己。

可是,如果他們在樓底下將吵鬧聲化成鼓勵,每人都說一句姑娘,別跳,你有大好未來。是不是結果,就會不一樣呢?

從感情上說,這樣的人理應得到懲處。

當時救她的消防員,聲嘶力竭。當時救女孩的民警,痛哭流涕。我們很難想像他們的心靈承受了多麼大的打擊!畢竟,一個鮮活的生命活生生的從自己的手中墜落就是巨大的悲劇!

女孩失去自己的生命,而施加罪行的人呢?只不過兩年時間,他有可以逍遙法外,為所欲為。一個女孩美好的生命香消玉殞,才只換來這個禽獸僅僅兩年的牢獄,這實在太說不過去。

一般說來,大眾對法律有所期待。他們希望法律的作用應該是這樣的:在犯罪者即將實施犯罪事實的時候,知道自己犯罪後一旦被查實所面臨的嚴重法律責任後果,能夠放棄犯罪行為,或者知道受害人因為自己曾經的犯罪行為而即將自殺,並且由此需要承擔嚴重的後果,犯罪者能夠主動保護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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