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處置撲救極為困難的自然災害。進入冬季,天乾物燥,森林火險等級持續升高,森林防火面臨的形勢非常嚴峻。
為進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自2020年10月27日陸豐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以來,陸豐公安嚴格按照汕尾、陸豐兩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對防火工作的統一部署,打防管控,多措並舉,嚴管野外火源,切實構築冬季森林防火「安全網」。
陸豐公安各警種、派出所積極聯合地方黨委政府、網格員等組成巡邏小隊,通過步巡、車巡、無人機空中巡等方式,不定時對山林果場等重點部位開展全方位、無死角的巡邏管控,嚴格管控野外火源,一旦發現火情,立即制止,最大限度遏制森林火災發生。
陸豐公安時刻繃緊防火之弦,持續加大對野外違規用火的查處力度,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自2020年10月27日以來,陸豐公安共查處涉火案件12宗,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12名(其中刑事拘留2名,行政拘留10名)。
2020年12月31日,違法行為人陳某益(男,45歲,陸豐內湖人)因在南塘鎮赤坎村附近燃燒雜草引發火災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021年1月2日,違法行為人陳某(男,42歲,陸豐湖東人)因在白石山下的果林地燃燒荔枝樹枝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021年1月4日,違法行為人黃某(男,72歲,陸豐甲東人)因在甲東鎮前邊村村委會後面的荒地燃燒雜草引發火災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021年1月9日,違法行為人鄭某誠(男,58歲,陸豐西南人)因在自家承包的山地燃燒雜草樹枝引發火災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021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薛某得(男,51歲,陸豐碣石人)因隨意丟菸頭引發森林火災的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2021年1月16日,違法行為人張某光(男,62歲,陸河河口人)因在野外違規用火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021年1月18日,違法行為人李某(男,68歲,陸豐甲西人)因隨意丟棄菸頭引發火災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021年1月19日,違法行為人文某進(男,27歲,陸豐橋衝人)因在野外違規用火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021年1月26日,違法行為人吳某賢(男,55歲,陸豐博美人)因在野外違規用火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021年1月27日,違法行為人薛某其(女,57歲,陸豐湖東人)因在自家田地使用明火燃燒雜草引發火災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021年2月4日,違法行為人陳某兒(男,41歲,陸豐東海人)因在湖東鎮西埔村燃燒雜草引發火災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021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陳某財(男,47歲,陸豐橋衝人)因在園地裡燃燒秸稈引發森林火災的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森林防火期間,陸豐公安不斷加大對嚴禁野外違規用火的宣傳力度,通過「平安陸豐」微信公眾號、微博、南方+、今日頭條等新媒體平臺對社會公布打擊情況信息40條;同時製作防火宣傳海報3000餘份,在全市各村社區、自然村全覆蓋張貼,切實營造防火禁火的宣傳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個菸頭,可以毀滅一片森林。一次野外違規用火,可能造成一場災難……「十年難育一棵樹,星火能毀萬畝林」
請大家自覺遵守禁火規定,禁止野外違規用火。對違法者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新消息關注「陸豐金厝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