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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1789 證券簡稱:
寧波建工公告編號:2018-048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再審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
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處於受理階段;
. 公司為案件之申請再審方;
. 再審案件涉及訴訟工程款130,299,046元及相應利息、其他費用等;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已對涉案項目應收帳款
單獨計提了壞帳準備,公司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
準則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如公司收回該項工程款,則本訴訟對公司本期或
期後利潤影響較小。
一、申請再審的基本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簡
稱「本公司」、「公司」「
寧波建工」)關於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
關本公司與蘭谿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喜瑞地產」)工程訴訟
判決((2018)浙民終179號)的再審申請。本案件公司為再審申請人(一
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為喜瑞地
產、浙江三聯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浙江三聯」)、馬文生、毛應秀、朱紹
軍、趙曉宏、胡柏富。
二、申請再審的案件事實、請求內容及其理由
2010年9月,本公司喜瑞地產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本公
司向喜瑞地產投資建設的蘭溪世貿大飯店、世貿151公館小區工程提供總
承包施工服務。合同籤署後,本公司按照雙方約定開展了工程建設。因喜
瑞地產拖欠公司工程款,2014年6月,本公司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後經協商,公司與喜瑞地產等達成和解,於2014年7月籤署了《和
解協議》。該《和解協議》主要約定:喜瑞地產承諾在2014年8月20日
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2,000萬元,本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後於十五
日內復工。2、如喜瑞地產逾期未付的,浙江三聯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浙
江三聯」)、自然人馬文生、毛應秀、朱紹軍、趙曉宏、胡柏富承擔連帶保
證責任,保證範圍為2,000萬元的本金、利息、以及為追索該款項所支出
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3、浙江三聯對本公司的全部工程款項(包括
工程款結算款本金、利息、損失補償費用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協議
還對工程欠款利息結算、訴訟費等事項作了約定。《和解協議》籤訂後,
本公司於2014年7月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訴並獲準許。
因喜瑞地產、浙江三聯、馬文生、毛應秀、朱紹軍、趙曉宏、胡柏富
未能履行給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2015年4月,
公司向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11月,喜瑞地產進行
破產重整,公司於2016年1月向蘭谿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
報了本
公司債權,目前喜瑞地產重整計劃正在實施中。公司於2018年1
月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5)浙金民
初字第10號),後公司不服部分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
年6月14日出具《民事判決書》((2018)浙民終179號),根據該判決書,
本案二審判決如下:
1、維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第
一項至第七項及訴訟費負擔部分;(一審判決情況詳見2018年1月13日
披露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公
告》,下同)
2、撤銷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第
八項;
3、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5,172,578元工程款範圍內對蘭溪世貿
151公館7-9#樓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4、駁回原告
寧波建工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於案件的起訴、一審二審判決等相關情況詳見公司2014年6月24
日、2014年7月17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
月4日、2018年1月13日、2018年6月27日披露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
站的《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及《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撤訴公告》、《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寧波建工股份
有限公司工程業主單位重整公告》、《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業主單位
重整進展公告》、《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公告》、《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結果公告》。
本公司對一審、二審法院對涉訴項目優先受償權及逾期利息、前述《和
解協議》涉及的擔保人擔保責任認定等問題的判決有異議,向最高人民法
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如下:
1.請求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終179號民事判決第一、
三、四項內容及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號
民事判決第一、二、六、七、八項內容;
2.請求依法改判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請,具體改判如下:
①由蘭谿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寧波建
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0299046元及利息29451586.6元(計至2015年
7月16日);②由蘭谿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進度款利息2632000元(按本金2000萬元,
月利率1.2%,自2014年8月21日起計至2015年7月16日止);③由蘭
溪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
公司律師費560000元;④由蘭谿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
十日內支付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344416.5元及利息50009.28
元,合計394425.78元;⑤由蘭谿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
十日內支付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停工窩工損失603000元;⑥浙江三聯
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確定的第一、二、三、四項款項(合計163337058.38
元)承擔連帶付款責任;⑦毛應秀在2000萬元,趙曉宏在1000萬元,朱
紹軍在500萬元,胡柏富在500萬元,馬文生在9152萬元的範圍內對本
金2000萬元及利息2632000元(按本金2000萬元,月利率1.2%,自2014
年8月21日起計至2015年7月16日止)、律師費560000元,合計23192000
元承擔連帶付款責任;⑧確認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對蘭谿市喜瑞地產發
展有限公司『世貿大飯店、世貿151公館小區』所有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
賣所得價款在130299046元工程款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3.一、二審訴訟費、保全費、鑑定費等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本次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已對涉案項目應收帳款單獨計提了壞帳準備,公司將根據案件進
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如公司收回該項
工程款,則本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影響較小。
四、備查文件
1、再審申請書;
2、案件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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