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村主任
孫科是一名退役軍人,大腦較為靈活。退役後自己開個家麵粉加工廠。孫科懂網絡,利用大數據等技術信息,將自己的麵粉銷售到城市的很多超市,年純利潤超過100萬。鄉親們看在眼裡,佩服孫科的本事。因此,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孫科高票被選為村主任。
發展集體企業產生分歧
孫科是個熱心腸,雖然自己富裕了,但當選村主任後想帶領鄉親一起致富。孫科決定,將自家的麵粉廠再擴大三倍,然後轉讓給村集體,這樣大家就可以共同富裕起來。但村支書李文革認為,麵粉廠轉讓給村集體,村裡不但要貸款,而且村裡很多人都不懂銷售,麵粉廠還不是孫科自己說了算。
由於孫科和李文革兩人意見不一致,導致部分村民也出現和李文革一樣的擔心。孫科認為,自己是村主任,村委會實行的是村民自治,就是村支書記李文革不同意,自己也完全不用打理村支書的想法。因此,孫科和李文革矛盾逐漸加深,最後找律師進行諮詢。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現實中的問題
在目前的村集體內,有兩種極端情況。一種是村支書一家獨大,村裡的大小事務都是村支書及其黨支部說了算,村委會成為傀儡;另一種是,村主任和村委會行使高度的自治,根本不將村黨支部書記放在眼裡,因為村委會掌握著公章、村裡做什麼食物都需要村委會蓋章、村主任籤字。由於村支書的的籤字不符合法律規定,對外行使權力也不能加蓋村黨支部公章,因此,黨支部書記成了擺設。
法律的正確含義
在農村的村集體內,村黨支部居於領導地位,既然村黨支部處於領導地位,那村委會就不能不受村黨支部的領導而獨斷專行,更不能借村民自治為由不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同樣,村黨支部雖然居於領導地位,但也不能不經村委會的同意,直接處理和決定村集體的事務。在雙方發生分歧不能解決時,應該向鄉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諮詢以求指導,更應該經民主議定程序來解決村兩委的分歧。
律師建議
孫科的提議,由於村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發生分歧,因此,應該按照民主議定程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分歧,這也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孫科應該在召開村民會議時,充分向村民會議說明自己的想法以及可行性。李文革在召開村民會議時,應該充分說明自己的擔心和依據,相信村民會議會做出正確的結論。
圓滿結局
孫科和李文革採納了律師的建議,並在律師的參與下及時召開了村民會議,在會議上,孫科和李文革充分說明了自己的想法和理由。最後村民會議決定,孫科的想法完全可行。孫科為了村民的共同富裕,不惜犧牲自家經營頗豐的生意而轉讓給村集體,其為民之心令人敬佩。李文革經過律師做工作,想法也發生改變,並被推選為公司的黨支部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