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今年元旦起實施,長沙天心區桂花坪街道金桂安置小區不少懷上二孩的媽媽們摸著隆起的肚皮卻在發愁。
原來,搬遷到小區時她們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的優待,房子人均面積110平方米。今年放開二孩後她們陸續生下寶寶或已懷孕,街道要求她們退還指標,以貨幣方式即每平米3000元退還這一優待,也就是33萬。
33萬不是個小數目,這筆錢該不該退還?居民和街道說法不一。
瀟湘晨報記者 駱一歌 長沙報導
桂花坪街道金桂安置小區(以下簡稱「金桂小區」)的吳女士最近發了愁:自己的大兒子在明德的實驗班讀高一,最近她差點有了讓孩子休學的想法。
同一小區的張小姐懷胎兩個月,還在考慮要不要把孩子生下來。「不想生了,壓力太大了。」
兩人的煩惱與金桂小區20多個二孩家庭一樣,在生育二孩已經合法的今天,面臨33萬元「罰款」性質的「退房款」。
居民 生二孩要退33萬房款
金桂小區就是原來的桂花坪村安置小區,當時購買的價格分為300元、500元、800元三個價格檔次,價格都在1000元以下。
吳女士一家2003年搬進來,此前家裡一直只有一個孩子。搬遷到小區時,桂花坪街道辦事處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集資委」)曾給這樣的獨生子女家庭特殊優待:房子人均面積110平方米。
去年10月,吳女士看新聞得知全面放開二孩今年元旦正式實施。此後,她在元旦過後生下了第二個孩子。
然而,今年12月14日集資委發布通知,告訴二孩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含)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已享受的獨生子女優待費
不需退還給集體;但須退還已享受的獨生子女安置住房指標。」
現在因為他們「超生」,所以決定收回多分給他們的房子。由於直接分割房子面積不現實,於是生二孩家庭需要以貨幣形式付出33萬元的「退房款」。
集資委 四年前有過相關決議
集資委黨支部書記瞿偉羅介紹,早在2012年8月31日,「全體村民」就已經通過了關於村民戶口管理辦法表決,其中有一條包括:「本地村民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又生育二胎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及鄉規民約生育的,其已享受獨生子女優待指標分的安置房在原已繳納的房款基礎上,每平方米應補交3000元房款。」並且獲得了30多個18周歲以上村民代表的籤字。
一些居民表示:村民代表一般都是大隊長、婦女主任等身份,自己從來就沒有見過這一份決議,「原來村裡有兩三千人,能被這30多個人代表了嗎?」對此,瞿偉羅表示,當時大多數人表示了認可,「少數服從多數」。
吳女士提出疑問,當時買房時連門面都只要每平米1600元,「3000元的依據是什麼?」
瞿偉羅解釋,3000元是根據「長沙市每平米平均房價的基礎上適當降低」後得出的價格。
質疑 二孩已合法為什麼還用當時政策
集資委方面表示,金桂小區每人每月有1000元的生活費,凡是沒有在通知發布3個月內(或者第二孩出生後3個月內)主動申報辦理退款手續的,會停止發放這一戶人家的優待、補償費等,所發金額全部收作應退獨生子女優待費和應交利息,直到抵扣完畢。
二孩爸爸張先生疑問:二孩已合法,為什麼用當時的政策來約束現在的我們?
對此,記者查閱《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版),第二十四條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徵地補償費,獎勵扶助金,政府和集體為其投入的保險費,不需退還。
省衛計委5月12日印發了條例的應用解釋,第二十四條也提到: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原已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均無需退還。
根據應用解釋,退還的範圍限於以貨幣形式體現的待遇,如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徵地補償費,獎勵扶助金、政府和集體為其投入的保險費。以上費用應當退還給原發放(分配)單位。
集資委工作人員接受媒體採訪時,拿出天心區衛計局一份文件,上面寫道,「條例第二十四條沒有規定的實物補償的退還情況,如之前有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表決通過的處理規定,或者之前有籤訂相關協議的,按表決規定和相關約定執行」。
部門說法
區衛計局:只對政策進行解釋
長沙市天心區衛計局副局長周陽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我們根據省人口計生條例,對他們進行了一個解釋,一個答覆。涉及到實物補償這一塊,但是根據省人口計生條例,並沒有規定是必須退還是不需要退。」
周陽表示,「我們只對政策進行解釋,至於退還是不退,還是集資委的事情」。
律師觀點
通過協商或再次表決改變此前決議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李健律師強調,依據省人口計生條例解釋,已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不需退還,因此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違反。
李健表示,小區2012年通過的決議雖然有一定的約束性,但是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製定。居民自治制定相應制度,也應當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指引,不得損害公民合法權益。如果曾經的表決法律基礎已經發生根本變化,那麼繼續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值得質疑,應當及時變更與完善。
李健表示,村民自治畢竟不是法律,不具有強制性,只能通過協商或者再次表決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