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即墨交警依法對部分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下列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機動車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第91條第1款、第95條第1款、第99條第1款之規定,依法作出罰款的處罰。
以上機動車駕駛人如對違法事實有異議,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駕駛人可以到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隊依法提出申辯。當事人名單及違法信息匯總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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