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天橋區河畔迷你公寓門口張貼的幾張通知單引起了居民注意,根據通知,該「公寓」原規劃為農貿市場,卻被擅自改建為公寓對外銷售,且佔壓市政道路規劃紅線。這也意味著,居民購買的「公寓」被貼上了「違建」標籤,需依法拆除。記者對此事進行採訪時,開發商相關負責人卻多次拒接電話。
7月24日,居民在河畔迷你公寓門口看到限期搬離的通知後議論紛紛。 記者 李震 攝
十多萬買公寓 承諾1000個工作日內辦下房產證
「還有這種操作?」看著手中的「購房合同」,趙強(化名)怎麼也想不到,自己攢下辛苦錢買來的公寓,竟被定義為違法建築。
時針撥回到2013年,位於恣街南首的河畔迷你公寓正在對外銷售。2014年,趙強與開發商山東聯發置業有限公司籤訂「購房合同」,以13.7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25平米的公寓。「當時我手頭並不寬裕,開發商說是五證齊全,購買後有產權,可以辦房產證。」趙強說。
在居民提供的一份印有「聯發河畔迷你公寓」的「購房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投資開發商(甲方)和(乙方)的權利義務,乍一看與一般購房合同沒有明顯差異。
在房屋權屬辦理方面,合同中明確寫道:乙方(買受人)交房後1000個工作日內,在相關政策和後續允許的前提下,甲方(開發商)將乙方辦理房屋權屬的資料報相關部門備案。
然而,等了一天又一天,超過了合同中的「1000個工作日」,居民的房產證卻「難產」了。「辦不下來我們就催,但是也沒什麼用,不過反正也是自己住,咱又不對外賣。」趙強說。
根據通知,聯發河畔迷你公寓原規劃為農貿市場。記者 李震 攝
本來規劃是農貿市場 違法改建需拆除
看似平靜的日子突然起了波瀾。今年7月22日,河畔迷你公寓門口的牆上突然張貼了幾張通知單,引起了居民的注意。通知中要求,居民要在5日內搬離,河畔迷你公寓將被拆除。
7月24日,記者來到河畔迷你公寓,門口有幾名居民正在議論著通知單的事,他們其中有人剛剛知道這張通知的存在,一臉茫然。
公寓門口南北兩側的牆上,通知單的邊角已經泛起褶皺。記者注意到,其中一張是天橋區拆違拆臨領導小組下發的「紅頭文件」,名為「關於查處水天福苑小區農貿市場佔用道路規劃紅線並擅自改變用途的督辦通知」,督辦對象為北園街道辦事處。
在這張督辦通知中提到,水天福苑小區西側農貿市場,建成後未經許可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改建為公寓對外銷售,且該建築佔壓市政道路規劃紅線,需依法拆除。通知責成該辦事處履行屬地管理責任,60日內對此處予以拆除。落款日期為2019年6月3日。
另一張通知單上,更加明確地提到水天福苑小區西側農貿市場出現上述情況,業主要在5日內辦理。落款為北園街道辦事處城管委,日期為2019年7月22日。
「河畔迷你公寓就在水天福苑小區西側,就是說我們買的公寓原來是農貿市場,是違法改建的,需要拆除。」居民邢飛(化名)指著通知單嘆氣地說。
然而,在居民提供的與開發商籤訂的「購房合同」中,房屋概況一項中明確寫著:房屋性質為酒店式公寓,設計功能為公寓住宅。
「我們被騙了……」邢飛說。
居民當時的購房合同。記者 李震 攝
居民盼望妥善解決 開發商卻玩「失聯」
突如其來的變故打破了居民的生活。據居民介紹,有上百戶居住在河畔迷你公寓,他們大多數並不富裕,為了有個棲身之所,東拼西湊買了房,誰料卻買到「問題房」。
進入公寓,記者發現該公寓只有兩層,每層有著狹長的走廊。悶熱的天氣下,一些房間的大門敞開著,向裡看去,房間顯得有些擁擠。「我們就指著這個地方住著,如果拆了,我們去哪?」一名居民委屈地說。
和這名居民一樣,不少居民也都表達了擔憂。「我們希望有人能妥善處理這事,最起碼能將我們妥善安置,畢竟我們交錢買了房,不能隨意就拆了。如果不能安置,也該作出賠償。」居民說。
7月24日,記者根據居民提供的電話嘗試聯繫開發商相關負責人,結果多次撥打後都被掛斷。隨後,記者跟隨居民來到公寓的物業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並不清楚此事的來龍去脈,也沒有相關領導給出解答。
「自從出了這事,我們就找開發商,直接不接電話了,也不露面了,我們去住所找過也找不著人。」一名居民說。
根據「天眼查」上的信息,記者撥打了該公司登記註冊時的電話,接聽電話的女子表示自己不是山東聯發置業有限公司的人員,後又稱已經辭職,且不清楚相關事宜。
■各方說法
北園街道辦城管委: 開發商隱瞞事實 會督促其妥善處理
7月24日,記者來到北園街道辦城管委了解情況。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確實是他們的工作人員張貼的,該地方按照規劃設計就是便民菜市場,但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改變了用途。
「開發商隱瞞了事實,市民受到了欺騙。」該負責人說,市民和開發商所籤的不是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1000個工作日辦理房產證的承諾也有些荒唐。
據該負責人介紹,今年6月,他們就約談了開發商,責令其妥善處理此事,「當時開發商相關負責人也做出了承諾,明確表態積極解決此事,我們也信任了他們,可是現在我們也聯繫不上開發商了。」
「我們也知道,這裡的房屋面積比較小,住在裡面的都是低收入者,家庭條件並不富裕。老百姓識別能力沒這麼強,很容易被蠱惑。」該負責人說,下一步他們會繼續聯繫開發商,督促開發商妥善解決此事,同時也建議居民通過司法途徑等解決問題。
律師: 居民可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才望對此表示,就目前所掌握的信息,開發商隱瞞了土地性質,將原規劃建設改建為公寓對外出售,涉嫌欺騙。
「開發商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孫才望表示,市民可要求解除合同,讓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同時,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關經濟損失,「可以和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解決。」
此外,孫才望提醒,市民在購房前一定要擦亮雙眼,一些相關手續要提前查詢。比如土地的規劃性質等都可以通過相關途徑查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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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不知情買違建房 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違建房屋本身不可以買賣,也不可能有產權,所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是無效的。
那麼如果市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購買了違建房屋,如何處置?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購買者若不知道所購買的房屋是違法建築,購買者為法律中的善意第三人,自然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則出賣人應當返還購買者已經繳納的購房款,並賠償自繳款次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反之,購買者若對房屋的違法性可能是知曉的,具有過錯,則其應該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生活日報記者 李震 實習生 莊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