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33歲男子劉某在大連西崗區某超市內持刀搶劫,店員手部被劃傷後持酒瓶擊打犯罪嫌疑人進行正當防衛。
監控顯示,店員與持刀男子周旋時,拿起了周圍啤酒箱內的啤酒瓶,10秒鐘內8次砸向搶劫者的頭部,砸破了4個啤酒瓶。
最終,搶劫者體力不支暈倒在地,目前,劉某因涉嫌搶劫罪被西崗公安分局 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正當防衛是如何認定的?
「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等作為違法性阻卻事由,讓行為人雖然看似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法行為,但這種行為基於實質判斷並沒有客觀上的違法性,反而是有利於社會的。
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一,從起因條件上來說
1. 該不法侵害必須是來源於「人為」的行為,其中包括人為的唆使動物進行侵害行為。
2. 只要是「緊迫性」的侵害,無論是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均可以成為正當防衛的對象。
3. 上述的違法行為或不法侵害是那些具有緊迫性、危險性、迫害性或進攻性的不法侵害。
對於不具有前述性質的不法侵害,如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就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主要是針對個人的不法侵害,區別於受害人為抽象的國家或公共利益,因為對國家或公共利益的保護是專屬於國家機關的任務。
4. 對於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責任能力人(如精神病人)的侵害行為,屬於不法侵害,對其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理由在於防衛人僅能從客觀上認識到不法侵害,而不能看到不法侵害人的主觀層面或者責任能力。但是防衛不宜採取過激的行為。
5. 對於防衛的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中的不法侵害,對於假想防衛,往往成立過失犯罪。
二,從時間條件上來說
1. 原則上以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已經開始著手實施犯罪行為。
2. 當被侵害的法益已經不具有緊迫性的時候就不能實施正當防衛的行為。
3. 事前安裝的防衛裝置的行為,也成立正當防衛。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防衛裝置」的危險度,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比如為了防止小偷入室盜竊,在院子圍欄上裝了高壓電網,結果致人死亡,這種情況下,安裝人通常是要被認定為犯罪的。
三,從主觀條件上來說
1. 防衛人在看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具有明確的認識,並且希望通過自己的防衛手段制止不法行為。
2. 防衛人是出於保護個人財產、人身免遭侵害,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免遭侵害的目的,不是為了洩憤等原因。
四,從對象條件上來說
防衛人可以對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進行防衛。
比如,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使用了身邊第三人的花瓶反擊不法侵害人,導致花瓶損毀,可以成立正當防衛,也可以稱為緊急避險。
五,從限度條件上來說
1. 正當防衛的「限度」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因此造成重大損害。
2. 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我們要以防衛人當時的立場進行判斷,不能以事後冷靜的第三人角度來看。
3. 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應同時看行為與結果是否都過當,行為與結果同時過當才成立防衛過當。
六,對於持續性侵害的防衛
例如,傳銷組織成員秦某關押入會者長達幾個月之久,使入會者精神幾近崩潰邊緣,入會者殺害秦某後逃離,如此也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理由是,對被害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的侵害,雖非暴力犯罪,但仍屬於持續性侵害,即便造成侵害人死亡後逃跑仍然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當然個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閱讀延伸】
特殊防衛如何認定?
1. 必須針對暴力犯罪,如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 此處指的暴力犯罪不限於殺人、搶劫、強姦等,還包括其他任何暴力犯罪。例如暴力劫持飛機、汽車等。
3. 對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人可以採取的正當防衛最嚴重的結果就是侵害人死亡,但這並不意味著範圍行為可以不受任何約束。
當暴力行為降低至現實的危險性不足以有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程度地時候,防衛人不得採取致侵害人死亡的防衛手段,否則,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經典的案例就是著名的「8·27於海明、龍哥崑山持刀反殺案」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
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件最終以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而且是一個持續的不法侵害過程等理由,於海明的「反殺」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相關法條】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結語】
類似於海明的案件,事實上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造成死亡結果的一般很難認定正當防衛,防衛人會因為侵害人死亡的結果而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防衛權。
無論是文初「店員用6個酒瓶砸蒙搶劫男子」的正當防衛認定還是文末對「於海明案件「正當防衛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設置正當防衛的法律初衷,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為未來的正當防衛的正確認定樹立了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