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郭京霞 記者 王皓)三歲的小宏不幸落入養豬場化糞池溺亡,小宏父母將養豬場老闆告上法庭索賠10萬元。市一中院日前終審判決,小宏父母看護不當負主要責任,養豬場負次要責任賠償5.7萬元。
小宏的父親徐某、母親謝某都是來京務工人員。謝某從2005年開始在房山區某豬場打工,月工資1000元,身邊還帶著當時才一歲的小宏。2007年3月5日,謝某在背飼料餵豬時發現小宏不見了,多方尋找發現孩子掉在豬圈中間的糞池裡,已經漂浮起來一動不動,謝某立即將孩子撈出並通知養豬場老闆張某,張某趕到後將孩子送到良鄉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確認屬溺水死亡。張某負擔了小宏存屍費2500元,另給付小宏父親徐某現金200元。
小宏父母認為,張某經營養豬場,應當預見到豬場內的糞池可能存在危險。而張某疏於管理,沒有在糞池邊設立圍杆,也沒有用蓋子將糞池蓋上,應當對孩子的死負主要責任,於是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餘元。
一中院審理認為,徐某夫婦作為小宏的監護人未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對小宏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經營豬場,未對豬場內的糞池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對小宏的死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依據雙方責任比例,判決雙方分擔損害後果,最終判令張某賠償徐某夫婦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7萬餘元。
責編: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