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紅花」肉醬調料包 卻標識含藥品「紅花」
寶山法院:不管含不含「紅花」,均退一賠三
本報訊 (記者 郭劍烽 通訊員 胡明冬)根據法律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相符合,不符合的不得上市銷售。而有些時候,由於不懂兩種成分之間的區別,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會引起人們的誤解,比如「藏紅花」和「紅花」,一字之差卻截然不同。近日,寶山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由於錯把「藏紅花」標為「紅花」造成食品添加劑成分與成分標識不符的退一賠三消費者維權案。最終,寶山法院判決被告經銷商退還原告肖某貨款1361.6元,並賠償三倍賠償款4084.8元。
2016年10月22日及11月8日,肖某分別在超市購買了某經銷商生產、組配的總價為361.6元的板腱牛排37包,單份包裝內有牛排一塊,另附調料包「藏紅花燒烤醃肉醬」共一包。食用後卻發現,該調料包說明標籤明確寫的是調料內含有「紅花」,而「紅花」屬於藥品,不得添加在普通食品中。為此,肖某多次與經銷商溝通,但均無果。2017年11月,肖某舉報該產品至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後該局經查,實際投料中並未發現「紅花」,只是「藏紅花」,但由於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便依法對相關生產商進行了處罰。由於該舉報行為並不屬於舉報獎勵的範圍,故對肖某不予舉報獎勵。肖某不服該處罰決定,2018年4月,肖某提起相關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並無不當,駁回了肖某的訴請。判決後,肖某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0月,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肖某為維護自身權益,再次將該經銷商起訴至寶山法院,訴請該經銷商退還貨款1361.6元,並支付三倍賠償款。
庭審中,被告經銷商辯稱,對於原告肖某購買了自己生產的牛排事實無異議,但調料包是公司向第三方採購,包裝標示被告並不清楚。同意退還肖某購物款,但不同意支付三倍賠償款。
寶山法院認為,被告經銷商生產、組配的牛排,所附調料包標籤註明調料內含有「紅花」,由於涉案產品早已過了保質期,無法進行檢測,無法確定其中是否確有「紅花」成分,若確實含有「紅花」,因「紅花」屬於藥品,不能擅自添加在食品中,屬於違反國家食品法的規定。若調料包內並無「紅花」,則屬於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標識,亦違反了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因此,原告肖某要求被告退一賠三,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