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鈦媒體APP
紅牛「商標戰」有了最新進展。
1月5日,泰國天絲髮布聲明稱,最高院終審駁回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紅牛」)上訴,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審判決,終審判決再次明確「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歸天絲集團。
對此,中國紅牛方面表示,將審慎研判二審判決,並將通過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995年12月,華彬集團與泰國紅牛、泰國天絲在中國合資成立了中國紅牛,經泰國天絲授權,獲得了「紅牛REDBULL」等註冊商標在中國20年的使用權。
源於股東分紅異議,演化至商標授權期限、合資公司經營合法性等多個方面法律糾紛,圍繞紅牛維生素功能性飲料的這場股東「世紀大戰」已持續五年有餘。而在本輪訴訟中,核心爭議指向了紅牛系列商標的權屬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近日的判決書顯示,中國紅牛曾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起訴請求包括:確認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判令天絲集團向其支付廣告宣傳費用共計人民幣37.53億元。
後來,中國紅牛的商標權益請求又有所變化。判決書寫道,在一審庭審中,中國紅牛確認第一項訴訟請求為:確認「紅牛系列商標」由紅牛公司單獨享有所有權,若不能對此予以確認,則確認「紅牛系列商標」由紅牛公司和天絲公司共同所有。
但在泰國天絲方面看來,其作為紅牛飲料的創始發明方,始終獨立掌握著對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權,紅牛中國僅在過往合同期內被授權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法院的認定事實顯示,目前涉案的十七枚「紅牛系列商標」均在天絲公司名下,且均處於有效狀態。
2019年11月25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中國紅牛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定,該公司關於確認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合法權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而有關37.53億廣告宣傳費的請求則不應予以支持。
對此,中國紅牛不服並向最高法提起上訴。2020年4月,最高法對此立案,並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審理。
在二審中,中國紅牛又提出了兩點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審理;由天絲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負責審理的最高院則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中國紅牛是否享有或者與天絲集團共同享有「紅牛系列商標」的商標權。
判決書顯示,泰國天絲對紅牛飲料配方、工藝、商標的提供是有期限的提供,系「許可使用」,而非「轉讓」。此外,因商標是與配方、技術工藝等智慧財產權一併提供,故宜按照相同原則和標準來解釋——技術配方的提供者即泰國天絲仍然保有對技術和配方的控制權,同理其亦保有對商標的控制權。
而從雙方當事人履行行為來看,由於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自1996年起至2016年,就涉案商標籤訂有多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有明確條款確認泰國天絲對註冊商標的權屬,並且中國紅牛依約按時支付了商標許可費,上述證據足以證明許可合同得到了充分有效地履行。
判決書亦提到,在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長達二十年之久的商標許可使用關係中,中國紅牛並未對商標權利歸屬提出異議,反而一再作出尊重泰國天絲商標權的保證。此外,中國紅牛不僅曾以商標使用人的名義進行維權,還曾以泰國天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訴訟。
對此,最高法認定,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之間就涉案商標曾經存在過長期的許可使用關係。因此,中國紅牛主張的相關商標歸屬於中國紅牛,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就涉案商標存在許可使用關係,並無不當。
而在一審程序方面,最高法認定,中國紅牛的訴訟請求既沒有發生數量上的變化,也不存在法律關係的實質變化,不構成民事訴訟法變更訴訟請求情形。故中國紅牛有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最高法同樣不予支持,並給予駁回。
據每日經濟新聞,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榮寬律師對此分析稱,最高法判決在我國民事訴訟體例中本身即具有示範效果,同時,基於數據統計,對最高法的再審和抗訴,成功率非常低。此外,基於本案系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證據方面,以及法律邏輯嚴謹性層面,具有相當堅實基礎,基於司法實踐,被推翻的可能性並不大。
值得一提的是,系列官司似乎並未影響雙方搶佔中國市場的力度。
2020年12月24日,華彬集團宣布,旗下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於2020年完成銷售228.15億元,同比增長約5億元,超過年初設定的銷售目標。華彬集團表示,2021年將對運營的各品牌進行持續升級,不斷推出具有健康理念的新產品,完善產品矩陣。這意味著,中國紅牛還將在今年繼續做它的市場。
另一方面,天絲集團去年5月宣布,未來三年將對在華業務進行一系列投資,投資總額為10.6億人民幣。具體來看,一系列的投資項目包括深化在華合作夥伴戰略關係、在中國設立新的代表處、組建國內團隊、擴建新的生產基地以及推出該集團旗下更多新產品。
(鈦媒體APP劉萌萌綜合自界面、每日經濟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