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小強熱線報導,杭州的郭女士在試用期中意外懷孕,因老家"懷孕三個月內不能對外說"的習俗,郭女士並未告知公司。轉正10天後,公司得知郭女士懷孕便立刻將其辭退,對此郭女士表示不能接受,並將事情向勞動局反映,事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試用期內懷孕,轉正10天後公布
據郭女士介紹,自己是在5月6號她入職這家公司的財務崗位,公司規定試用期是1個月時間,在5月20多號的時候,她意外發現了自己懷孕的消息,但是老家的習俗是3個月內不能對外說,她就把懷孕消息給隱瞞下來了。
一個月時間很快過去,轉眼到了6月5號,郭女士便向公司提出要籤訂正式勞動合同,公司人事回覆說不用籤訂,當時公司人事說,"就你進來的時候籤的那份合同就很清楚了,在6月6號就轉正了,繼續使用那份試用期合同就行了。"郭女士也沒有多想,便答應了下來。
6月16號,在公司組織的一場團建活動中,郭女士向同事告知了懷孕的消息,沒想到第二天,郭女士便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人事給我說,要跟我解除勞動合同。"
而通知書的落款日期是6月4號,離郭女士的試用期結束還有2天,即在轉正之前就被辭退了。如若當時告知郭女士,那麼顯然是未通過試用期,也就不存在糾紛。但是自己當初被口頭通知轉正,且在轉正後還上了10來天的班。
郭女士覺得:這是公司察覺到她懷孕後,為了不讓她享受懷孕的權益,故意把落款改為轉正前,這就已經是違法勞動法。
公司對此給出的解釋是:她不適合這個崗位
為了給自己討一個公道,郭女士多次到公司理論,但是都得不到應有的對待。郭女士也做了隱瞞懷孕的解釋,郭女士表示,老家習俗懷孕3個月內不能對外說明,所以自已才隱瞞了下來,但這並不是公司能開除她的理由。
據公司負責人介紹,這份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確實是在6月4號落款的,這和哪天把通知書給郭女士沒有關係,該負責人表示,"我們解聘的理由是她不適於崗位要求,因為她的金融知識是零。"
該負責人表示,當初錄用郭女士,是覺得年輕人可以學習,但在試用期當中,學習的這個過程中,發現郭女士不符合該工作崗位的需求,"我已經把她給調換到另一家公司了,並不是看她懷孕就解除了勞動合同。"
不過郭女士並不認可這個說法,她表示,"他們讓我籤另外一份合同的目的,就是想解僱我,因為這邊我被解僱了,而那邊新公司的試用期是6月6號到8月6號,試用期當中可以名正言順把我解僱"。
郭女士表示,6月15號時,自己還在該公司上班,公司也給她發了工資,現在所謂的調換到別家公司,只是一個開除的藉口,"我不明白他們為什麼這樣對待一個女性,本來就蠻不容易了,懷孕也不是自己故意為之,是一場意外。"
隨後,郭女士不同意被調換,要求公司繼續聘用她。目前,郭女士已經把事情反映給了杭州市江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誰錯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女職工在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該公司給出的辭退書通知書,落款日期是在6月4號,在轉正之前,如若確實如此,並不涉嫌勞動合同糾紛。但按照女子的說法,這份通知書的落款日期是"有問題的",明明自己被告知轉正,且還在該公司上了10來天的班。如若公司確實是在得知郭女士懷孕後,無故將其辭退,則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不論公司對錯與否,郭女士已經陷入了另一個輿論困境:她是否為了入職而試圖隱瞞懷孕?老家不讓說的說法靠譜嗎?
據悉,企業聘用的員工懷孕,公司需要承擔孕婦在孕期不能工作的相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