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憲法」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會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它和「國民大會」、「監察院」、組成臺灣當局的三個「中央民意機構」之一。按「憲法」規定,「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上述議案必須經「立法院」決議後, 由「總統」「依法」公布,宣布行使。但是,臺灣當局的「立法院」與西方國家議會、國會不同,它的「立法權」還受到一定的制約; 第一, 「立法院」之上還有「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可以修改「憲法」,對「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有「複決權」。第二,「立法院」的「立法權」不是無限制的,必須受「憲法」有違,「司法院」可宣告其無效。
「立法院」除有「立法權」、「決議權」外,還有下列職權:
人事同意權。即對某些特定職務人員的任用如「行政院院長」、「監察院」審計長,經由「總統」提名後,有同意與否之權。「修憲」後此權已無。
重要政策同意權。「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的重要政策,有同意與否權。「立法院」對「行政院」重要政策不贊成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如果「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此種決議有異議,亦可由「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複議;「立法院」複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即接受該決議。
「質閣權」。「立法院」得經全體「全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 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10日內辭職。但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 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提出「彈劾權」「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 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之決議, 向「國民大會」提出。
擬定「憲法修正案」權。「立法院」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公告之, 由「國民大會」複決之。
在其所謂「動員戡亂時期」, 對於「總統」 的緊急處分, 「立法院」可以依其法定程序變更或廢除之。 「立法院」還有其解決 「中央」與地方, 地方與地方之間(省與縣、縣與縣)的權限爭議權,以及議決地方補助案等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