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大講堂之3•15消費者維權日篇:從網購「福袋」價格欺詐的...

2020-12-20 澎湃新聞

律師大講堂之3•15消費者維權日篇:從網購「福袋」價格欺詐的法律角度

2020-03-13 19: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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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 3 月 15 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縉雲縣司法局邀請了浙江麗陽(縉雲)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馬睿程從網購「福袋」價格欺詐的法律角度為大家講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案例:

2018 年雙十一期間,王某在天貓上花費了 949 元購買了一個「男裝超值幸運福袋(款式隨機)」。該福袋的銷售頁面醒目標註了「2399元」字樣,承諾福袋內產品價值均高於 2399 元。但王某收貨後開袋發現,「福袋」裡的商品為一件售價僅為799元的大衣。他認為網店經營者將低價大衣包裝成高價「福袋」進行銷售,實施了價格欺詐,故起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商家退貨、退款,並由某公司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馬睿程

浙江麗陽(縉雲)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福袋的秘密」

▼▼▼

律師觀點:

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法律禁止價格欺詐行為。

本案中該公司將同期商鋪內售價799元的大衣在雙十一期間以價格949元的「超值幸運福袋」的形式銷售給王某),而且認可其銷售頁面醒目標註的「2399」元字樣的意思是其福袋中的貨品價格均高於2399元,而其所稱的商品的價格系衣物吊牌上載明的價格。該公司在銷售福袋頁面通過標註遠高於涉案商品實際銷售價格的方式,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王某有權要求該公司退貨退款。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供稿|縉雲縣司法局

審核|藍陳嘉

技術支持|潤眾文化

技術熱線|13600601688

轉載請註明出處

原標題:《律師大講堂之3•15消費者維權日篇:從網購「福袋」價格欺詐的法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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