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山西省昔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毛世清,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肄業,群眾,山西省昔陽縣人,捕前住昔陽縣,無業。2019年7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昔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9年10月21日刑滿釋放。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昔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同年10月28日經本院決定由昔陽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昔陽縣看守所。
昔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昔檢一部刑訴(2020)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世清犯盜竊罪,於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20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昔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世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毛世清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予以供認,未發表辯護意見,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毛世清到昔陽縣被害人馬某家,將放置在馬某家洗衣機上的一部手機及充電器盜走。經昔陽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598元。案發後,被盜手機及充電器已被追回並發還被害人馬某。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殘疾人證複印件一份、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意見書、刑事判決書及刑滿釋放證明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五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發還物品清單及照片、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馬某提供的發票一張、價格認定結論書、提取筆錄及視頻資料光碟一張、被害人馬某的陳述、證人毛某的證言、被告人毛世清的供述等證據。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互相印證,且能形成鎖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世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毛世清犯盜竊罪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世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毛世清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對被告人毛世清在犯罪過程中之違法所得手機一部及充電器一套,依法應予追繳並返還被害人馬某。案發後,昔陽縣公安局將被上述被盜物品追回並發還被害人馬某,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採納。綜合考慮被告人毛世清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世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