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磊,男,19**年**月**日出生於河南省鄲城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南省鄲城縣,住太原市。2015年5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8年11月8日刑滿釋放。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省略。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並萬檢刑刑訴[2020]5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磊犯盜竊罪,於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國菡、南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磊及辯護人王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謝磊竄至太原市萬柏林區千峰南路沙溝街,撬門進入同城小串飯店後盜竊50斤羊肉、7隻鵝(57.6斤)。經鑑定,被盜物品價值共計2698.792元。作案後,贓物銷贓,贓款揮霍。案發後,贓物未追回。
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謝磊竄至太原市小店區龍城北街觀音寺旁廢品收購站附近,趁被害人李某家中無人,撬門入室盜竊桌子抽屜內的手鐲一隻、衣服2件(無鑑定結論)。案發後,贓物手鐲追回,並已發還被害人。
2020年1月20日5時許,被告人謝磊在太原市迎澤區長風東街雙塔南路交叉口一家飯店,撬門進入店鋪後盜竊「LV」字樣錢包一個(內有現金50餘元)、蘋果手機1部(鑑定價值1240元)。作案後,贓款揮霍。案發後,贓物已追回。
2020年1月31日5時許,被告人謝磊竄至太原市小店區財經大學西南角附近,撬門進入晉陽攝影照相館後盜竊佳能牌照相機1部、尼康牌照相機1部、閃光燈1個(鑑定價值共計21902元)。案發後,贓物追回,並已發還被害人。
2020年1月到2月10日期間,被告人謝磊竄至太原市小店區狄村南街,撬門進入茂盛裝飾城斯源木門商店後盜竊吧檯抽屜內黑色華為手機1部(鑑定價值639元)。破案後,贓物追回,並已發還被害人。
2020年5月2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謝磊竄至太原市萬柏林區千峰南路新莊北街口,撬門進入市井火鍋店後盜竊卡迪蘭男士挎包1個(內有現金30餘元)、白酒1瓶。作案後,贓款揮霍。案發後,贓物挎包追回,並已發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磊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國懷春、劉大國、李連應、李某、馬二明的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到案經過,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指認現場照片,辨認筆錄,鑑定意見,太原市公安局長風責任區刑警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太原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前科材料,戶籍證明,被告人謝磊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謝磊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謝磊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謝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謝磊系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謝磊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及認罪、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期
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謝磊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