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山西省古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小楠,男,19**年**月**日出生於山西省臨汾市汾西縣,漢族,大專文化,住太原市。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20年6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劉家堡派出所民警抓獲,2020年6月19日被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經古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古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臨汾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省略。
山西省古縣人民檢察院以古檢刑訴(2020)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小楠犯詐騙罪,於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11月3日利用古縣公安局遠程提訊系統在古縣公安局辦案區對被告人開庭進行了審理,古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呂榮慧、檢察官助理張志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小楠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小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王某1、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李某、朱某、七名被害人人民幣26888.2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任小楠冒用吳某信用卡,涉及金額人民幣16982.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任小楠自願認罪,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審理本案,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任小楠犯詐騙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任小楠犯信用卡詐騙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數罪併罰,建議對被告人任小楠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
1、2017年3月,被告人任小楠向其在汾西縣永安鎮經營愛瑪電動自行車的朋友劉某謊稱他可以包過駕駛證,讓劉某幫其宣傳。被害人郭某1、郭某2通過劉某得知任小楠可以包過駕駛證後,2017年3月18日左右,二人與被告人任小楠在劉某的店裡約定,由劉某作為擔保人,先每人向被告人任小楠支付辦理駕駛證費用2500元。之後被害人郭某1、郭某2又聯繫了被害人郭某3、郭某4,四名被害人分別以現金、微信轉帳的方式通過劉某將2500元錢支付給被告人任小楠,共計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任小楠將錢用於個人消費。2017年6月,被害人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見辦理駕駛證的事情毫無消息,便通過劉某催促被告人任小楠,2017年6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任小楠以微信轉帳方式,通過劉某將10000元返還給四名被害人,取得四名被害人的諒解。
2、2017年11月29日、12月19日,被告人任小楠通過「太原微姐信息務平臺」發布自己可以辦理包過駕駛證的虛假信息,並留下自己的手機號XXXX****作為聯繫方式。2018年1月,被害人王某1通過微信朋友圈看到該條信息後,便聯繫被告人任小楠詢問辦理駕駛證的事宜。被告人任小楠在取得被害人王某1信任後,以收取辦理駕駛證相關費用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1支付相關費用。被害人王某1用自己的支付寶帳戶於2018年1月5日11時23分、1月5日14時39分、1月23日14時57分,三次共向被告人任小楠支付寶帳戶轉帳人民幣5200元。被告人任小楠將錢用於個人消費。
3、2018年1月,被告人任小楠在朋友圈看到被害人朱某想辦理駕駛證的信息後,主動與被害人取得聯繫,謊稱自己可以辦理包過的駕駛證。被告人任小楠在取得被害人朱某的信任後,以收取辦理駕駛證相關費用為由,要求朱某支付相關費用,被害人朱某通過微信轉帳方式,於2018年1月11日前、1月12日14時19分、1月19日16時4分、1月21日17時25分、1月21日17時55分、2月5日22時06分、2月5日22時13分,七次共向被告人任小楠轉帳8500元。被告人任小楠將上述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後被害人朱某見辦理駕駛證事情無望,便向被告人催要錢款,之後被告人任小楠返還被害人朱某人民幣1000元。
4、被告人任小楠在太原市××區居住期間,認識了在該小區當保安的被害人李某。2020年5月份,被告人任小楠以可以處理支付寶、信用卡逾期為由,取得被害人李某信任後,騙取了被害人李某京東白條的帳號密碼,用於購買手機支付了899元、用於其他消費支付了398.25元。後被告人任小楠多次通過微信聊天,以處理信用卡逾期款為由,要求被害人給其轉帳,被害人李某分別於2020年5月13日23時09分、15日18時54分、16日11時19分、16日14時49分、6月9日12時20分,共五次向被告人任小楠微信轉帳1891元,被告人任小楠用於個人消費。上述涉及款項共計人民幣3188.25元。
5、2017年11月份,被告人任小楠通過朋友認識了太原小店區富士康南二門附近寶視佳眼鏡店的老闆吳某。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任小楠因缺錢,便萌生了騙取吳某信用卡使用的想法,當月23日,被告人任小楠來到眼鏡店找到吳某,以自己可以提升信用卡額度為由,取得吳某的信任後,騙取到吳某卡號為×××的信用卡及密碼,於2018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期間,分五次用該信用卡刷卡套現、消費,涉及金額共計人民幣16982.7元。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任小楠親屬主動聯繫被害人吳某退還了贓款,並取得了被害人吳某的諒解。
綜上,被告人任小楠採用欺騙的手段,共騙取七名被害人錢財人民幣共計26888.25元,被告人任小楠騙取被害人吳某的信用卡後用於個人使用,涉及金額共計人民幣16982.7元。在案發前,被告人任小楠退還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四人10000元,退還朱某1000元,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任小楠聯繫其親屬退還吳某16982.7元,任小楠家屬又向檢察機關退繳了剩餘全部贓款15888.2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被告人任小楠信用卡、手機等、書證證人劉某、被害人李某微信轉帳記錄載圖、被害人吳某信用卡帳單等、證人劉某、王某2、任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李某,朱某、吳某的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小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七名被害人人民幣共計26888.2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任小楠騙得他人信用卡後進行冒用,價值16982.7元,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任小楠自願認罪認罰,本院予以從寬判處;被告人任小楠及其親屬已經歸還全部贓款,並取得了被害人郭某2、郭某4、郭某1、郭某3、吳某的諒解,本院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任小楠由於詐騙被害人王某1的犯罪事實被抓獲歸案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詐騙犯罪事實,屬於坦白,應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任小楠多次對多人實施詐騙,且對被害人王某1詐騙5200元的行為屬於網絡詐騙,應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任小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將所退贓款15888.25元,返還給被害人王某15200元、返還給朱某7500元、返還給李某318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