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木林森: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延長部分募投項目實施期限的核查意見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延長部分募投項目實施期限的核查意見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平安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木林
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木林森」、「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續督導的
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
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對
木林森延長部分募投項目實施期限的事項進行了核查,核
查情況如下:
一、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
的批覆》(證監許可[2016]414號)核准,公司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
8,350萬股。因2016年4月8日公司實施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而發生除息,
公司2015年10月12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及2015年10月
28日召開2015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了《關於調整公司2015年度非
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等議案,根據該等議案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數
量由不超過8,350萬股調整為不超過83,857,858股。最終的發行數量為83,827,918
股,發行價格每股28.01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2,348,019,983.18元,保薦
人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了證券承銷費和保薦費28,046,000元後,於2016
年5月12日匯入公司指定的
平安銀行中山分行(人民幣帳戶)2,319,973,983.18
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於
2016年5月12日出具了瑞華驗字[2016]第48380014號《驗資報告》。本次募集
資金將用於投資建設「小欖SMDLED封裝技改項目」、「吉安SMDLED封裝
一期建設項目」以及「新餘LED應用照明一期建設項目」。
公司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並與保薦機構、募集資金專戶開立銀行籤
署了相應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二、原募投項目計劃和實際投資情況
(一)原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根據公司公告的《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第二次修訂稿)》及相
關文件,公司非公開發行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募集資金將全部用於以下3個項目:
單位:萬元
序號
項目名稱
預計投資總額
募集資金擬投入總額
1
小欖SMD LED封裝技改項目
74,279.43
61,575.50
2
吉安SMD LED封裝一期建設項目
110,649.71
94,317.33
3
新餘LED應用照明一期建設項目
90,420.39
75,681.11
合計
275,349.53
231,573.94
(二)前次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情況說明
1、公司於2017年1月17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及2017年2月
14日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的議案》,同意根據公司的實際生產情況,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如下:公司計劃將
募投項目由「新餘LED應用照明一期建設項目」變更為「新餘LED照明配套組
件項目」。公司用自有資金歸還新餘LED應用照明一期建設項目已使用的募集
資金25,133.25萬元。
募投項目變更後,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序號
項目名稱
預計投資總額
募集資金擬投入總額
1
小欖SMD LED封裝技改項目
74,279.43
61,575.50
2
吉安SMD LED封裝一期建設項目
110,649.71
94,317.33
3
新餘LED照明配套組件項目
103,529.91
75,681.11
合計
231,573.94
三、延長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期限的具體情況
受到整體宏觀環境的影響,公司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進度和實
際情況,為了更好地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基於審慎原則,對募集資
金投資項目進行充分分析和論證,在項目實施主體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途不發
生變更、項目投資總額和建設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公司擬對以下募集資金投資項
目進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日期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項目名稱
本次調整前預計項目達到預
定可使用狀態日期
本次調整後預計項目達到預
定可使用狀態日期
新餘LED照明配套組件項目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四、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原因
新餘LED照明配套組件項目的產品主要為線路板,募投項目投資過程中,
受年初疫情影響,人員招聘、產能消化和市場拓展等事項滯後,為提高資金的使
用效率,公司適度放緩了產能投放速度。
為確保募投項目建設的穩健性和募集資金使用效果,基于謹慎性原則,公司
根據當前市場及項目建設的實際需求,對「新餘LED照明配套組件項目」募投
項目實施期限再次進行延期,以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和效果。在不改變募投項
目使用方向、用途和投資總額的前提下將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募投項目延期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延長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期限是根據募投項目實施的實際情
況作出的謹慎決定,符合公司長期利益。本次延長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
期限未改變項目建設的內容、投資總額、實施主體,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
重大不利影響,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從長遠來
看,本次調整將有利於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資金,保證項目順利、高質量地實施,
有助於公司業務整體規劃及長遠健康發展。
六、審議程序
本次事項已經2020年12月28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和第四
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並經全體獨立董事發表同意意見。
1、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延長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期限的事項是根據
募投項目實施進度等客觀因素作出的審慎決定,僅涉及募投項目實施期限的變
化,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也不會對公司正常生
產經營和業務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上述事項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符合《深圳
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
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因此同意公司延長部分募集資
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期限。
2、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關於延長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期限的事項未改
變公司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項目投資總額、建設內容未發生變化,募投
項目實施的環境及背景均無重大變化,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不存在
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
所關於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也有利
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因此我們同意公司延長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期限。
七、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公司本次延長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期限的事項已經公司第四屆董事
會第十六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同
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司本次延長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期限事項不屬於募集資金投資項
目的實質性變更,募投項目的基本情況、實施主體、投資方向、投資總額以及建
設規模均保持不變,本次調整不會對項目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是根據募集資金投
資項目實施的客觀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的情
形。
保薦機構對公司本次延長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期限的事項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
(以下無正文,為《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延長部分募
投項目實施期限的核查意見》之籤章頁)
保薦代表人:
李竹青
甘露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