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召開作品名稱在先權益(「商品化權」)保護相關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三生三世十裡桃花」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入選典型案例。
據了解,該案的訴爭商標「三生三世十裡桃花」是案外人貓鼬互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10月29日申請註冊的,核定使用商品是第9類計算機遊戲軟體、計算機等。
後該商標於2016年12月7日核准註冊,於2017年9月13日轉讓給本案原告。
《三生三世十裡桃花》小說作者認為,該商標損害了其對該小說作品享有的在先權益,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涉案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後,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原告認為,《三生三世十裡桃花》是同名小說、電影、電視劇、遊戲的名稱,小說作者不能獨佔該作品名稱的在先權益,且其關聯公司已獲得對該小說作品的網絡劇、遊戲等周邊產品的開發權,在同名遊戲上使用這個商標,不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法院查明,早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三生三世十裡桃花》小說圖書已由不同出版社多次出版,並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發行了多種外文版本, 「三生三世十裡桃花」作為小說作品名稱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
同時,訴爭商標標識是普通字體的文字商標「三生三世十裡桃花」,與《三生三世十裡桃花》小說作品名稱完全相同,並且,在商業實踐中,利用小說作品名稱進行商業衍生商品或服務開發已經成為普遍現象,作者也曾將該小說作品的改編權、表演權、攝製權、遊戲改編權授權給原告的關聯公司。
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9類「計算機遊戲軟體」等商品,與目前商業環境下小說衍生品的覆蓋範圍及上述原告關聯公司獲得的授權範圍關聯密切,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是經過小說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從而影響相關公眾對其核定使用商品來源的認知。
對於原告主張小說作者不能獨佔該作品名稱的在先權利的問題,法院認為,對於「在先權利」是否存在,它的起算時間應截止於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根據前面介紹的本案事實,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三生三世十裡桃花》小說作品已經在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出版、發行,而原告所主張的影視劇、遊戲的開發等均發生於商標申請日之後。且訴爭商標的申請人為案外人,與原告的關聯公司後續取得的相關權利無關。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何為「商品化權」?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影視劇、動畫、遊戲等作品在具有較高知名度後,其名稱就與作品的權利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聯繫,若被他人搶註,不僅會給權利人帶來經濟損失,還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是直接規制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的重要條款,其中前半段規定了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裡規定的「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著作權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保護的合法權利;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作為在先權益予以保護。這種在先權益通常被稱為「商品化權」。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