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機「一寸」變為「一吋」 商家詐騙法院判其退一賠三

2020-12-20 華商網

  「55寸」的電視到底是什麼概念?估計很多人都很難回答這個問題,但認真的孫先生回家測量並計算了,結果發現他買的「55寸」電視只有「42寸」……

  「55寸」電視測量後只有「42寸」

  2014年11月16日,孫先生在寶雞商場公園路店閒逛,發現店內正在進行TCL電視大促銷,他看上一臺「55寸」電視機,花了4599元買回家。

  電視安裝好後,孫先生總覺得不太對勁,電視似乎不夠大,於是他測量了電視機的實際對角線,長度為140釐米,按一寸約等於3.33釐米換算,也就是說買回來的這臺電視只有「42寸」左右,而非商家標註的「55寸」。

  「這明顯屬於欺詐。」孫先生是西安消費維權聯合會的一名志願者,覺得應該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孫先生查詢後得知,寶雞商場曾因銷售電子產品宣傳不規範,長度計量單位使用「寸」,已被寶雞市工商局給予罰款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於是他將寶雞商場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還貨款4599元並三倍賠償13797元,承擔訴訟費260元。

  法院判處商家有欺詐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經營者在電視促銷宣傳廣告中使用了非國家標準計量單位「寸」形容電視機屏幕大小,致使消費者對電視機實際尺寸產生誤解,被告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構成欺詐經營,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告要求退還貨款及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寶雞商場有限公司」則認為商家包裝上的說明書是依據國家規範標準載明尺寸的,且日常生活中對電視尺寸以「寸」代替英寸也是大眾認可和接受的習慣性說法,並不會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一英寸約等於2.54cm,對角線150cm的電視正好是55英寸。一審敗訴後,寶雞商場不服,又上訴至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認為,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和一審一致,商家使用「寸」字描述電視機尺寸與實際尺寸不符,也不符合我國計量法關於法定長度「米(M)」的規定。

  今年7月13日,孫先生終於領到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終審維持原判,判定寶雞商場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商場應退回孫先生購電視款4599元,並進行三倍賠償13797元,承擔訴訟費260元,電視機退還給商家。目前,孫先生已收到商場款項。

  >>知道一下

  「吋」是指英寸

  一位知名電器賣場的業內人士稱,電視機的長和寬的比例大約為16:9,電視機產品說明書中一般會標註其長寬高。電視機尺寸指的是其對角線的距離,因為習慣問題,標註的單位常用英寸,一英寸約等於2.54釐米,商家標註時會用「吋」字代表英寸。以前出現過用「寸」的錯誤標識,所以現在各賣家都很注意,要麼加兩撇,要麼加個口字旁進行區別。 華商報記者 趙瑞利 實習生 張旖華

編輯:鍾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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