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費者角度看某銀行「假理財」案:抓住這些關鍵點,銀行會吃癟

2021-01-06 新浪財經

來源:愉見財經

起這個選題我是猶豫過的,因為我真不想教投資人「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理性的、有讀理財合同能力的、遵守契約精神且可以承擔與收益匹配的風險的投資人,往往更有財運。

但有時候我也的確會被銀行的操作氣到,私刻章、飛單、虛假銷售、銷售過程中故意哄騙欺瞞、風險評估亂打勾……這些現象要是發生了,那就別怪投資人不願意按照協議願投服輸。「愉見財經」還是要告訴他們如何保護自己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的。

更何況,很多產品的底層資產就是不透明的、嵌套的,你們叫投資人怎麼判斷清楚風險!就像前些日子某大行為他代銷的基金固收產品剛兌了20億,為啥這麼好心幫基金墊錢?自知理虧唄,人家基金其實反過來是你的通道吧。那底層資產,大比例是海航債,收益還只給4.1%!?要透透明明告訴投資人,我第一個不會買。且,海航債早雷了好吧。

別說別人了,就連我媽有次抱了個蛇皮袋去樓下銀行排隊存錢,眼尖的理財經理一看就知道那袋子裡是軟妹幣,還提溜袋子來存錢的老太太一般都是不懂金融的軟耳根,於是三下五除二給截胡了,拿個代銷的投連保險產品騙我媽是個「定期存款、還附送一份保險」。

不過好在那產品最後還過得去,比不上理財產品但的確比普通存款強點。就是,被鎖倉了五年,每年要去「存錢」,好煩。

我跟我媽說那人就是個騙子賺你佣金了,你去找她分傭去。我媽還說那人騙得對。真是氣死我了。

「假理財」

兩個細節觸目驚心

好了不嘮叨了說正題。

最近某股份制銀行航天橋支行「假理財」大案二審宣判的新聞,大家都看了吧。文書一公開,謎底揭曉,真是觸目驚心哦。

147名受害人、被騙資金27.46億元。

與此前「愉見財經」跟蹤報導過的情況如出一轍,就是一場典型的銀行「理財飛單」團體窩案。廚房裡蟑螂一爬爬一群,涉案的支行長利用這家支行搞起了帳外經營的龐氏遊戲,支行內部多名員工捲入其中。

兩個細節觸目驚心:

一是私刻蘿蔔章。支行在總行統一上線印控儀後(就是一個大機器,章鎖在機器裡面不能隨意取出,所有蓋章文件都要放入機器完成,在電腦監控下,合同蓋章的內容都會進行拍照留檔,這樣在總行後臺做到了留底備案),為了躲避用章的電子審批程序,涉案支行長讓支行辦公室主任刻了枚假的儲蓄業務章。其他同夥要在協議上加蓋假章時,只需向其請示後到辦公室主任處蓋章即可。

二是飛單資金投向大量非標資產。資金被騙出銀行「體外循環」後,投資的標的竟然購買了不少房產、汽車、奢侈品,其中用於購買唐卡、和田玉、紫檀、佛牌、手串、鑽石、文玩等,就花費6億元。

媽嘞。超乎我的想像力!

當然,法網恢恢,這種行為屬於合同詐騙。最終80後女行長被判無期徒刑,其餘涉案員工也被依法嚴懲。

備註一句,這家銀行也倒黴,員工沒管好,所以得兜底,在本案開庭審理之前就已經對所有受害者進行了賠償。

不過呢大家也別太擔心,有句講句,近年來,隨著資管新規落地和銀行內控合規力度不斷增強,像這種私刻公章虛假兜售所謂的「理財產品」、而後將天量資金騙出銀行「體外循環」的飛單窩案,已經非常非常罕見了。

不過即便如此,理財業務也還是銀行業消費者投訴的重災區。大騙是被打擊了,但小問題還是屢見不鮮。我一朋友就是處理類似投訴的,他跟「愉見財經」講,遇到最多的有:虛假銷售、風險評級不審慎等糾紛現象。

下面我們來一一拆解,為大家的理財避避雷。

虛假銷售

上頭導語裡,我媽遇到的問題,基本上屬於虛假銷售。

顧名思義,虛假銷售就是本來客戶想買銀行A產品,卻在理財經理的誤導下(誇大收益、規避風險、有時候還送個米麵油甚至是紀念幣購物卡什麼的)買成了支行網點代銷的基金產品和保險產品。

(而我媽連米麵油購物卡都沒拿到!唉……)

我媽那次很幫銀行的人說話,非要說那理財經理是好心,因為她覺得存款在銀行是銀行的「親兒子」,而代銷保險是「領養的兒子」,那人屬於為了幫她大義滅親之類的。

腦補我的白眼表情吧。要知道,就算前者是「親兒子」,但提成相比代銷基金和代銷保險,遠遠不如後者啊。在理財經理營銷鄙視鏈中,他們的提成從高到低是:代銷保險>代銷基金>自營理財!

所以客戶經理忽悠我媽買保險,無非利字當頭。

當然除了賺錢,競爭壓力也是另外一個原因。代銷基金和保險的AUM考核佔的權重更大。

別看現在銀行前臺職員被詬病辛苦、降薪、職業上升空間有限,但內部競爭依舊「卷」得利害的。而且我也不曉得為什麼,大概在銀行工作還是很有面子之類,反正還是有好多人擠破腦袋要進銀行。

「愉見財經」聽某股份制銀行東北地區一個支行網點的理財經理說,校招的小朋友從入職到試用期轉正,需要完成上百萬的AUM,否則不予以轉正直接走人。我夥呆,小朋友有啥營銷手段和市場人脈啊,拼到最後全是爹媽或親戚來湊唄。

那既然上文說了,代銷基金和保險的AUM考核佔的權重大,這些小朋友好不容易碰到一個舉棋不定的小白客戶,還不得一個勁地拿基金、保險往上招呼啊。

這代銷基金或保險,要是表現好,那也罷。就像我媽被忽悠了還感覺甜蜜,民不告官不究了。但要是拉胯了呢,基金大虧了呢,這下銀行的麻煩就來了。聽說這類投訴集中發生在老年客戶群體。

發生了理財糾紛,究竟誰佔理具體還要看當初代銷基金的合同是如何籤的,在什麼情形下籤的,銷售人和「雙錄證據」是否支持客戶「不知情」等關鍵證據。如果能證明客戶不知情、或者是「雙錄」就不規範,那麼虛假銷售幾乎等於實錘,這種情況拿到地方銀保監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反映,幾乎一告一個準。

風險評估不審慎

在銀行購買過理財的朋友都知道,初次買理財時,銀行會要求客戶做一份銀行理財產品風險評估表。這份調查問卷含有十幾道包括年收入、投資經驗、可接受本金損失等關鍵要素的選擇題,由此判斷客戶可承擔的風險等級。

不管是銀行的自營理財還是代銷基金,都會有一個對應的產品風險等級,風險由低到高分為R1謹慎型、R2穩健型、R3平衡型、R4進取型、R5激進型等五個級別。

這仿佛是銀行的一道天然保護傘,客戶接受了評級,購買與評級類似的產品,無論盈虧風險都要自擔。

但評級也時而會有不靠譜的時候,「愉見財經」想到三個例子。

例子一。被標註為R3級的某大行原油寶產品,最終不但賠光了本金還要倒給銀行補保證金。事實上,最終客戶出現本金未能兌付等糾紛,如果銀行未盡到適當性義務,作為代銷機構也要承擔相當一部分責任。

例子二。是最近剛出判決結果的一個案例,大連的一名投資者在銀行理財經理的推薦下買了900萬元公募基金產品,幾天後她想贖回時,被銀行理財經理勸說繼續持有,結果趕上股市暴跌,不到20天時間裡暴虧30%。

這名投資者起訴了銀行,判決結果是銀行賠了200萬。聽起來本該投資者自負盈虧的產品,為何要判銀行賠近八成損失?

要求賠償全部損失。銀行究竟要不要承擔責任?關鍵點就出在,這名投資者在該銀行的風險測評等級為「平衡型」,而理財經理推薦、並勸投資者「別贖回」的基金產品的內部風險評級均為高風險,且這名理財經理並未用書面形式告知孫某本次購買的產品內容、風險提示以及購買和贖回方式等事項,也沒有對孫某另做書面的風險承受度評估。

所以沒招,銀行吃癟。

例子三。前兩年有一份驚動資管圈的判決書,說的是某王姓客戶通過某大行恩濟支行理財經理推薦,購買其支行代銷的前海某源投資基金,本金虧損50餘萬元,最終將大行告上法庭並勝訴。法院指出,大行恩濟支行在明知王某客戶投資目的、投資態度等風險偏好的情況下,推介其購買不適宜投資的較高風險普票型基金,存在重大過錯。

其次,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和代銷機構對客戶的風險評估缺乏客觀性,違反了基金代銷機構應當承擔的適當性義務。

上面三個案例,都說明了一個事情,產品的發行方或代銷機構,包括銀行、券商等,如果沒有盡到對投資人風險評估的審慎義務,就很可能會替投資人的投資失敗部分乃至全部買單。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中,專門在第五部分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做出指導意見,規範了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合稱賣方機構)的經營行為,對較高風險登記投資活動確立「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其中「賣者盡責」指的是賣方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即民法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訂立的「先合同義務」。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指出,「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託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槓桿基金份額、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新三板、創業板、科創板、期貨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銀行忙開通快速理賠通道

目前無論是人民銀行還是銀保監會,對於銀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都在擰螺絲,僅在2020年就相繼出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等。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關於2020年第三季度銀行業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三季度,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共接收並轉送銀行業消費投訴85097件,環比增長26.5%。

其中,2020年第三季度,涉及理財類業務投訴4337件,環比減少59.1%,佔投訴總量的5.1%。在涉及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投訴中,理財類業務投訴2134件,環比減少75.8%,佔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投訴總量的7.8%;在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投訴中,理財類業務投訴1762件,環比增長33.5%,佔股份制商業銀行投訴總量的4.7%。

「愉見財經」聽說,這幾年銀行內部無論是來自會裡消費者權益保障局還是各地分行來自銀保監局分局消費者權益保障處的監管壓力都很大。理財和信用卡糾紛作為消費者投訴的密集區,如果通過調查發現自身員工責任比較明確、自知理虧,金額又不是特別重大、但性質有很有典型性,一般會選擇「私了」。

面對監管的壓力和降低投訴成本減輕聲譽損害,一些銀行總行甚至還針對此類事件給前臺開通了快速賠付的通道,主要內容是充分授權簡化程序,只求一個「快」字,防止支行和客戶互相扯皮最終反而把小事鬧大。

有家銀行內部人士私下告訴「愉見財經」,在他們行,1萬元以下理賠,支行層面報備分行就可審批;5-10萬元的理賠在分行層面就可以審批;10萬元以上需要總行審批。

說到這裡其實話分兩頭。一是,如果銀行沒啥責任,只是遇到了很會鬧騰的刁民而怕壓力,這種情況下我反而覺得監管不能太僵化,該支持銀行時就要支持,銀行也別太弱勢,不能讓「會哭的孩子有奶吃」成了氣候;二是,如果銀行的確有責任,那就不應該僅僅是求私了息事寧人,而是從機制上引以為鑑,做好金融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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