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珠海2月6日電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月29日就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留權案件所作判決引起了內地法律界人士的極大關注。正在珠海參加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政務、法律小組會議的多位內地法律專家和部分法律界人士今天在此間舉行了座談會。這些法律專家都曾參加過香港特區基本法的起草和香港特區籌委會、預委會的工作。他們認為,該案的判決將導致在港享有居留權的子女人數大量增加,加重香港社會各方面的負擔,有損香港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尤其令人憤慨的是,該判決中有關特區法院可審查並宣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無效的內容,違反基本法的規定,是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位、對「一國兩制」的嚴重挑戰。
關於「憲法性管轄權問題」,北京大學法律系肖蔚雲教授說,終審法院判詞中的「法院憲法性管轄權」部分是其法理基礎,但這恰恰同「一國兩制」背道而馳。基本法的指導思想和法理基礎是「一國兩制」,「一國」是前提,首先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我國的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在這個前提下才談得上人大授予特區高度自治權,特區的這種地位決定了特區終審法院根本無權審查和宣布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無效。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大的立法行為和決定是任何機構都不能挑戰和否定的。終審法院宣稱具有這種權力,實質上是認為自己可以凌駕於人大及其常委會之上,這既違反憲法,與國家體制不符,也是完全違背「一國兩制」的原則的。
北京大學兼職教授邵天任說,基本法第19條規定的法院審判權是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權,而判詞卻引申出法院具有「憲法性管轄權」,這在基本法的規定中是完全沒有依據的。終審法院宣稱擁有憲法性管轄權,在權力關係上,是把自己凌駕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之上;在管轄範圍上,是把管轄權擴展到北京。基本法沒有賦予它這種權力,也不可能賦予它這種權力。判詞的意思很清楚,就是特區終審法院的權力帶有主權性質,這是十分荒謬的。我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國家主權是不可分割的,由中央政府統一行使。判詞宣稱終審法院的權力是從主權派生而來的,據此便可宣布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無效,這實際上是要把香港變成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
關於特區法院的管轄權問題,肖教授說,終審法院的管轄權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基本法規定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但同時基本法第19條對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做了限制,即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管轄權的限制。第19條還明確規定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這些限制包括不可質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對這些行為特區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吳建教授說,基本法第19條規定特區法院繼續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這種限制包括了法院只執行法律而不能對法律提出質疑,也包括了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不能對中央立法提出質疑。在香港回歸祖國前是如此,在香港回歸後也仍然應該是如此。說特區終審法院有權審查法律以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直接牴觸基本法第19條的規定的。
邵天任教授說,判詞承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主權行為,同時也承認香港回歸前法院不能質疑英國議會立法,但卻武斷地說,現在可以不受這個限制,這是殖民地的東西。如果這種邏輯成立,法院就可以任意廢除香港原有法律。這樣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就會處於不確定、不穩定狀態,基本法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就無從談起。
關於誰有權審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問題,肖教授說,審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不是終審法院的權力。根據基本法第17條規定,特區立法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特區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不符合基本法,可將有關法律發回。同時根據基本法第160條,香港原有法律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同基本法相牴觸外,採用為特區法律。以上基本法的規定充分說明,審查香港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權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在特區終審法院,整部基本法沒有任何地方規定終審法院有這種權力。判詞說終審法院可審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更是十分錯誤的。
關於基本法解釋問題,吳建教授說,根據我國憲法,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也明文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人大常委會授予的,而且是有限制的。判詞卻把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部分解釋權任意擴大,並且顛倒了權力來源。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規定,「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判詞認為特區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如果需要同時解釋基本法的幾項條文,只要其中主要條文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那麼同時對中央負責管理事務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就不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這種解釋實際上是收窄了需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範圍,也是非常錯誤的。
肖教授認為,就基本法的解釋權來說,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不是其本身固有的。解釋的範圍也是有限制的。在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時,要依法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並以人大的解釋為準,而按照判詞,終審法院卻可以推翻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變成人大要聽特區終審法院的。判詞完全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弄顛倒了。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許崇德說,基本法第22條第4款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這項條款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條款」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該條款中「中國其他地區的人」的解釋權理應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終審法院對此隨心所欲,自作主張,是要為此承擔歷史責任的。
關於子女居留權問題,許崇德教授說,無論是籌委會關於實施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還是特區的有關立法,都是從保持香港穩定繁榮的大局出發,都是要防止大量人口湧入香港,給特區造成各方面的壓力。特區成立一年多來,這些規定對緩解香港外來人口的壓力起到了好的作用,符合香港發展的整體利益。在兩地出入境管理機關的密切配合下,從1994年至今已安排了七萬八千多名(其中1997年7月後赴港的有四萬多)港人在內地的上述子女有秩序地赴港定居,避免了大量人口湧入香港。終審法院1月29日的判決後,在香港發生的事實,以及社會輿論和民意顯示,已經給香港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既不符合港人的利益,也不符合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目標。在金融危機已經對香港社會造成嚴重困難的情況下,進一步引起了人們的普遍憂慮和恐慌。這是特區終審法院自作主張所造成的嚴重惡果。
參加座談會的法律專家們說,特區成立一年多來,中央政府堅定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以董建華為首的特區政府的工作,不幹預特區高度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這是有目共睹的,香港乃至國際社會普遍予以好評。但是,我們不能容忍終審法院的先生們肆意挑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基本法的權威必須堅決地予以捍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