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折騰好久的美國大選似乎終於要落停了。當地時間12月14日,美國「選舉人團」共538位「選舉人」,按照各州選舉結果投出選舉人票,確認了拜登獲得306張選票,正式贏得大選。
選舉結果落停了,作為輸家的川普都消停了不少,可是贏家民主黨那邊卻反而有點得了便宜還賣乖。
同樣是在14日,美國前國務卿、上屆大選民主黨候選人希拉蕊,在投完自己的選舉人票後,卻發推特聲稱希望廢除現行的、本屆大選幫助民主黨獲勝的選舉制度——「選舉人團」:
「我認為我們應該廢除選舉人團制度,像其他職位一樣,由普選的獲勝者來當選總統」。
一般大選,都是輸家矯情,找各種理由,這民主黨贏了反而想要改變現行規則。
為什麼?
因為民主黨想要的可不只是這一屆大選的勝利,更想要以後「穩穩的幸福」。
上屆大選,希拉蕊就是在普選票勝出約300萬張的情況下,因為「選舉人團」制度,反而在選舉人票上慘敗於川普,錯失總統寶座。
而近年來,隨著民主黨「藍州」的新移民及新生人口的暴增,民主黨贏普選票是美國大選的常態。
美國「藍營」不僅富,人口也多
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兩黨就進入到票倉穩定的時期,決定大選結果的就是那幾個「搖擺州」;
從1992年至今,雖然兩黨在大選中是勝負各半,但普選票上,幾乎是民主黨全勝,唯一的例外是小布希連任的那次大選。
換句話說,當前美國的選舉格局,民主黨選民和支持民主黨的選民,穩定地多於共和黨一方。如果把現行的「選舉人團」制度改成簡單的普選,民主黨閉著眼睛贏!
此前共和黨一些大佬挺川時表示:必須抵制郵寄投票,保不住川普以後共和黨再也贏不了了。
但說實在話,郵寄選票提高民主黨選民投票率不過是增加了民主黨的勝率,可如果幹脆廢掉選舉人團制度那真就是直接宣判共和黨死刑。
此前共和黨大佬格雷厄姆宣稱:
川普不能認輸,不然再無共和黨總統!
其實民主黨發表想要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言論也不是一次兩次了,就在去年民主黨內候選人初選的時候,包括哈裡斯、桑德斯、沃倫、陸天娜等多數熱門候選人都明確表達願意廢除選舉人團制度。
所以這次民主黨在自己贏得大選的當口讓前「受害人」希拉蕊跳出來放這樣的口風,不僅是得了便宜還賣乖,而且要殺人誅心。
有人可能會覺得,這個選舉人團制度那是美國「開國元勳」們創製,寫進美國憲法,無疑代表著「美式民主」,民主黨隨口要把它推翻是不是有點太過分了?
但其實,這個制度打創始的時候,問題就不少,而且遠遠偏離「美國先賢」們創製的初衷。
美國歷史上,像這次希拉蕊一樣呼籲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聲音乃至行動也很多,卻從來也沒有成功過。
1
吹噓美國選舉人團制度的人,往往會說這是美國「開國元勳」們最高智慧的結晶,是傑出的制度設計。
但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呢?
這政策完全是權宜之計,遠遠算不上傑出,甚至有時候連一時之需都滿足不了。
1787年的美國制憲會議,美國國父們選擇把聯邦條例扔到一邊,轉而制定全新的規則,這會議早已成為現代政治史上最大的「神話傳說」,儼然成了「政治聖經」。
但其實當年那群美國國父們也是走一步看一步,指導他們制定政策的並不是什麼「民主」、「自由」之類的理想。
眾多難題當中,總統選舉規則毫無疑問是關鍵。
當時參會的人,是由13州分別委派過來的,所以其中有不少人就覺得,「州權」這玩意很重要,生怕選出一個超越州主權力的元首,最後反而落回君主制。
所以這些人認為,選總統就應該由國會(各州代表的組合)選,國會的人都是社會精英,靠譜!
但也有一些人認為總統選舉必須交給「民意」,搞普選,這種事必須民主!
當時作為「少數派」的普選派代表詹姆斯·麥迪遜
民主難道不對嗎?前者反對「普選」的原因在哪裡呢?他們認為那時的美國民眾缺少了解候選人的渠道,根本無法完全了解他們將要投給的人。「民主」的「暴民」很有可能會將美國引入歧途。一個充滿民粹主義的總統或許會坐擁太大的權力,這個風險承擔不起。
翻譯一下,就是「民智未開,不宜普選」。
反對的一方說,美國立國不是就把「三權」分好了嗎,你國會是管立法權的,怎麼管行政權的總統也要你們來選?合著為了防止總統集權就改由國會集權唄?
精英是人,民眾也是人,這樣由小部分人群決定這般重大事件,給了暗箱操作的機會,畢竟當時的美國還是個新生兒,外部的列強還多得是,萬一這幫精英裡面有帶路黨呢?
雙方意見對立,吵得不可開交。
最後咋辦呢?
和稀泥,各讓一步。
美國這個全球「獨一份」的選舉人團制度,其實就是為了調和雙方矛盾而生成的一個和稀泥的制度。
這個制度中,雙方各自讓步。
大選的時候每個州是普選的,但普選票過半的拿走這個州所有的選舉人團票,最後再由選舉人投票選出總統。
各地選舉人組成的選舉人團投票也就成為了四年一次美國大選的主要看點。
所以這壓根就不是這幫「國父」什麼天才般聰明絕頂的方案,如果說其中體現了什麼「智慧」的話,也不過是英美祖傳技藝——「妥協的智慧」。
美國的後代乃至全球後世不少人總是在琢磨這套「選舉人團」有美國先賢對制度設計的什麼巧妙構想,事實就是他們根本就沒想。
「國父」們為這吵了幾個月,搞得大夥心力憔悴,心態爆炸,只想回家。除了選舉人團制度,他們再也無法達成任何共識或是讓步。
美國的「國父」們對這個制度的不完善心知肚明,華盛頓曾就這套制度在寫給同為「國父」的好友傑斐遜的信中這樣說:「我相信後世的智慧。」
佔總統山半壁江山
沒錯,華盛頓也知道這制度必須要後續改革,這項任務他寄託於「後世」。如果他知道「後世」一些人把這制度捧到天上,怕不是要氣得撕信;當然「後世」也真的有人嘗試動一動「祖制」,可惜無一能夠成功。
華盛頓對選舉人團制度的悲觀是有道理的,因為漏洞真的太多了。
而且無須理論證明,事實很快就自己來說話了。
2
選舉人團才運行了十年,就出現了大問題。
當年「國父」們制定這套制度的時候,壓根就還沒有兩黨,得票第一的當總統、第二的就當副總統。
結果華盛頓兩個任期後,美國的第二任(第三屆)總統約翰·亞當斯,和副總統託馬斯·傑斐遜,由選舉人團制度選出的正副總統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根本無法配合。
此後的1800年大選,又出現了兩候選人得票並列的情況。
再一次,為了解決眼前的問題,從1804的大選開始,總統票與副總統票分開,結合從1793年始(當年傑斐遜創立民主共和黨,與前一年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成立的聯邦黨分庭抗禮,形成早期的美國兩黨格局)的黨爭政治生態,基本形成了現在我們看到的美國總統大選形勢。
「贏者通吃」和「兩黨政治」,其實都不是原始的制度設計,而是美國總統選舉人團選舉制度與現實政治生態矛盾的產物。
憲法規定,選舉人產生方法屬於州權範圍,所以掌握州議會的政黨自然想讓本州的所有選舉人都歸自家,就搞出了「贏者通吃」;贏者通吃的規則下,小黨根本無容身之地,於是美國就形成了兩大黨二元選擇的兩黨制格局。
這已經遠離了制憲會議上制定選舉人團制度的初衷。
但換個角度想想,1787年制定的制度要管後面200多年風雲變幻的政治生態,本來就離譜,咋可能呢?
那麼後來美國就沒有「勇士」向祖宗之法衝塔嗎?
還是有的,而且為數不少,據統計美國歷史上曾發起過700多次針對選舉人團制度的改革動議。
其中最具代表性,也最接近成功的,是1968年的大選。
1968年結束的美國大選,尼克森301票,休伯特·漢弗萊191票,喬治·華萊士46票的選舉人團票數,尼克森勝利入主白宮。
但在普選結果中,尼克森的票數優勢卻遠遠不像選舉人票那樣明顯,僅以43.5% 對42.9%,相差不足1%的優勢微微勝出。
於是公眾又一次對於普選與選舉人團結果的巨大差異產生了擔憂(我為什麼要說又呢)。
問題出在這個第三政黨「獨立黨」候選人華萊士身上。
這個人是從民主黨「分家」出來的,他來參選不是為了贏,只是為了把水攪渾,他大大分走了兩大黨的選民,使得兩黨的普選票得票率都大大降低。
華萊士的設想是讓各黨在普選票上都不佔有明顯的優勢,以此為由將大選交給國會眾議院投票決定。
這是故意揭選舉人團制度的漏洞,結果還真讓他辦成了,一石激起千層浪,不少社會團體也藉此機會向國會建議,廢除選舉人團制度。
之後,眾議院議員兼司法委員會主席伊曼紐爾·塞勒提出了選舉方式修正案。在新制度中,贏得選舉需要在選舉人票勝出且達到40%普選票數;如果沒有候選人達到40%,則第三名淘汰,首次選舉結果的前兩位之間再進行一輪決勝選舉。
這個方案可以說是很「溫柔」了,沒有徹底廢掉選舉人團制度,只是打了個補丁,保障以後能「依法」踢掉華萊士這樣的「搗亂分子」,維護美國體制的面子。
但就這樣一個小修小補的方案,居然也沒能最終通過。
1969年4月29日,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投票以28對6的票數通過了這一提案。眾議院辯論後的投票中也獲得了大多數贊成:339票對70票。而當選總統尼克森也公開表示支持修正案,並且希望參議院儘快通過。獲得了總統支持,勝利的曙光好像不遠了。
但在參議院這卻卡了殼。提案在參議院公開辯論中遇到巨大阻力。
反對者以南方議員和小州共和黨為主。值得一提的是,民主黨與共和黨這次一致表示,廢除選舉人團制度會有礙於各州的政治影響力。
該法案在參議院的兩場投票中,結果分別為54對36,53對34(贊成票在前,不計棄權票),均過半(美國參議院每州兩名參議員,共計100席)。
結果是,法案未能通過。之後參議院以「工作繁忙」為由擱置了這一提案,再也沒有提及。提案隨著91屆國會結束而宣告失敗。
為什麼?這不是過半了嗎,少數服從多數不是?
因為這種對選舉人團制度的改革法案,屬於「憲法修正案」。
想動憲法這個美國最大的「祖宗之法」,過半不夠。需要國會兩院三分之二的贊成票才能通過,也就是說,參議院至少得拿到67張贊成票才行。
正是這個超高門檻,讓那麼多次對選舉人團制度的改革動議全軍覆沒。華盛頓當年想讓後輩們改革選舉人團制度,可以他為代表的美國「國父」們,卻給後輩的改革設置了如此大的障礙,真是極大的諷刺。
3
美國的「祖宗」們給「祖宗之法」定下這樣的制度「保護罩」,讓子孫後代實在難辦。
而單就選舉人團這一項「祖宗之法」來說,它的弊端也在現代美國選舉條件下愈發突出。
美國的總統競選,實際是一場燒錢的真人秀,但畢竟誰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錢得用在刀刃上。選舉人團制度,就讓這個「刀刃」顯得特別集中。
從兩黨形成各自的「鐵票倉」以來,現在兩黨真就只在搖擺州下功夫。
比如2012年大選,兩黨總統候選人在全國共計舉辦了253場競選活動,而這些活動全部集中在12個州;而其中三分之二的競選活動只在區區四個州舉辦。
其他的州呢?你的鐵票倉,我怎麼努力也拉不來;我的鐵票倉,我不用努力也是我的。總結下來一句話:那我花那錢那力幹啥?
也就是說,選舉人團制度一直吹牛逼的「各州公平」、「小州州權」,越來越離譜,別說小州,加州、得州這樣的「大州」在大選裡也毫無存在感。更有甚者把美國的大選地圖簡化成了這樣:
就你們幾個州玩得了,其他的州還投個寂寞……
但是改祖宗之法實在是難比登天,有沒有可行的方法?
不得不說英美人真是擅長把規則吃透,想要改革選舉人團制度的人中,就有人找到了巧妙繞開祖宗之法保護圈,另闢蹊徑「殺死」選舉人團制度的方案。
2001年,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教授羅伯特·貝內特提出了一種新的思路:
憲法保障了選舉人團制度,但同時也允許各州自行決定如何產生選舉人。那麼改革派完全不必觸動憲法,而可以通過一個「全國普選票州際協議」(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來改變各州選舉人票的分配方式,讓這一制度名存實亡。
你馬奇諾防線扎得牢,我不會走阿登嗎?
具體是怎麼個玩法呢?
加入該協議的州,不是像原來那樣把選舉人票投給本州獲勝的候選人,而是要投給全國普選票的勝者。隨著加協議的州越來越多,它們的選舉人票總數達到270張時,該協議就會啟動生效,把所有這些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全國普選得票最高的候選人。
這結果是明擺著的,誰普選贏了,就會自動獲得足夠勝選的270張以上選舉人票,從而在憲法意義上也獲得大選勝利。
按理說,這協議和憲法都是一種「協定」,但地位大大不同。當前美國國內對「全國普選票州際協議」,有些人認為這完全就是州務,國會都無權幹預;即便是最保守的意見,也不過是認為協定需要國會的認可,而國會通過協議的門檻比修憲要低得多,只需要簡單多數票即可。
目前該協議已經覆蓋美國16個州共計196張選舉人票,距離「勝利」只有74張選舉人票之遙,而據「全國普選票州際協議」官網的統計,當前尚未立法但已在州議會至少一院通過該協議的州,就有8個,手握88張選舉人票。可以說協議最終能夠生效的可能性不小。
美國選舉人票地圖,每個方格代表一個選舉人,綠色為已立法加入協議的州,黃色為州議會兩院通過協議的州,橙色為一院通過的州
好,你說祖宗定的憲法不可輕動,那咱就不動,還是按憲法的規定,誰贏選舉人票誰贏大選;但是我通過這個辦法,讓選舉人票結果等同於普選結果。
鬼才啊鬼才,雖然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但誰讓美利堅的祖宗之法被保護得那麼嚴密呢,把人逼成什麼樣了。